索引号: | 2588418/2021-144100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11 |
主办单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诸暨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答复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建立了在房屋继承登记所需资料中非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办的模式。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文《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住建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继承权公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
为响应群众呼声,妥善解决不动产继承公证这一问题,2019年年底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力完善不动产登记和公证服务协同办理, “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事群众和企业可以在综合受理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申请“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完成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通过设立协同办理点,实现了“公证窗口+登记窗口”的无缝对接模式,有效免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加强了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的合作深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受到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还可以通过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为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举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取消继承权公证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已有继承公证书的,按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对未取得继承公证书的,由所有继承人达成共识,形成书面的协议并经村委会(社区)见证、确认,经村(社区)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申请办理登记。目前,我市正在起草的《农房确权工作问答》(暂定)将对该类事项进行专题调研并予以明确。
下一步,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积极学习周边县市先进经验,继续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探索优化非公证继承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