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1-144102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1-08-11
主办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诸暨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政策,我市于2014年6月制定下发了《诸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诸政发﹝2014﹞37号),正式部署实施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根据政策精神,结合“无违建”创建工作,截至2016年末,共受理审查用地2982宗,完成征收报批1551宗。

2017年以来,因省厅先后多次调整低效用地政策适用范围、现场地类认定等政策,并根据最新规则部署了数据库更新等工作。我局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后,由市政府部署了第二轮低效用地摸排上报工作,要求除已完成征收报批的地块以外,凡符合要求的允许再次上报。同时应对每个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

截至2017年9月,我局牵头完成了镇乡(街道)上报的1237宗低效用地的现场踏勘,并结合省厅最新政策,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诸政办传〔2018〕38号)作为下阶段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工作依据。《通知》中明确镇乡(街道)已初审上报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城乡低效用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1.已经纳入城乡低效用地数据库;2.确属政府原因导致的,用地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且目前实际已经建成使用;3.符合城乡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4.地上建筑物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且不存在消防隐患;5.不存在其他不能补办情形的。《通知》同时明确了不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1.地块现状为空地的(拆后土地除外);2.地块实际用途为住宅的;3.不符合诸暨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4.因存在相邻权纠纷且信访矛盾激烈的;5.存在其他不符合补办条件的。

2019年3月,因浙政发〔2014〕20号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省厅通知低效用地报批受理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3月27日,我局召集有关镇街召开了低效用地工作推进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的通知》(诸低效办〔2019〕1号)。要求各镇街结合我局下发的低效用地入库情况以及现场踏勘情况,结合低效用地相关政策,特别是诸政办传〔2018〕3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对上报地块再次审核,并在2019年4月底前分类确定具体处置意见,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不符合低效用地相关条件,须退件后按“无违建”政策处置;2.符合诸政办传〔2018〕38号相关政策,允许原用地单位折价回购地上建筑物;3.符合低效用地相关规定,拟完善用地手续。同时,对于计划完善用地手续的地块,通知镇乡(街道)尽快上报规划审查相关资料。

截至8月底,各镇街审核后上报564宗低效用地组件报批材料,剩余未上报673宗,未上报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不符合用地补办条件,包括不符合纳入低效数据库条件未纳入数据库、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现行规划有明显冲突、存在相邻权纠纷和信访矛盾无法协调、地块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不符合保留条件且不愿拆除等多种情形;2.申请人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3.因村不同意征地等原因,乡镇未能及时上报材料。

下阶段,我局将督促各镇街参照诸政办传〔2018〕38号、诸低效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对未报批地块,及时完成处置。

衷心感谢楼代表对于全市用地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将立足部门职能,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工作。同时,也请你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