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1-144181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19 |
主办单位: |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 |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诸暨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傅月英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速缩小企业与事业单位员工退休金的差距的建议(第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的是《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企业职工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具有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养老金补贴(150元)和统筹外诸暨市社区补贴(150元)六部分组成。2014年10月1日后,我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国家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要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两者在朝着一个共同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而且自2016年起的历年养老金待遇调整,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遵循“统一安排、同步调整”的原则,调整办法上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相结合的办法。在定额调整上,重点体现了社会公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在挂钩调整上,重点体现了制度激励,企业退休人员应兼顾本人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机关事业单位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也可考虑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在适当倾斜上,重点是考虑高龄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其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按“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政策执行。
浙江省目前已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今后随着企业员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的接近,最终两者之间待遇的差距也将逐渐接近。
傅月英代表,非常感谢你对诸暨市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我们将始终以切实保障全体参保群体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
诸人社复字〔2021〕2号 关于诸暨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