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0/2006-000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06-12-27
文号: 诸司〔2006〕34号 文件登记号: DZJD11-2006-0003
有效性: 废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30 15: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法律服务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法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三、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向法官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四、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各种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委托代理人未缴当事人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公函的,审判人员应当拒绝代理人出庭代理。

五、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尊重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代理人的意见。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认真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依法为诉讼当事人代理好各类案件,不得泄露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以正当方式对案件进行依法代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八、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

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九、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委托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应当保持衣冠整洁,举止庄重大方,注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形象,庭审发言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审判人员发现代理人有迟到早退,或者庭审期间代理人衣冠不整、语言表达粗鲁,应当及时提出。

十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规范。

十二、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工作联系,可组织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及庭审案件,进行定期研讨,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十三、法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影响公正办案的非正常交往。

十四、本规定由诸暨市人民法院、诸暨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诸暨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司法局

2006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诸司[06]34号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的若干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