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0/2009-12916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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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09-11-16 |
文号: | 诸司通〔2009〕10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1-2009-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绍政办发[2009]132号和诸政办发[2009]18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广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诸暨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ー月十六日
为加强和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参与制度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参与,所属所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并将处置意见或结果报司法局。
(一)村级集体资产转让、投资等处置活动;
(二)村山林、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活动;
(三)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修订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及村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农村重大突发事件;
(六)村民集体上访或诉讼的案件;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顾问村有违法经营、违法管理行为的,应以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法律意见书》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法律意见书》应包括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救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条定期服务制度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每月应到行政村上门服务一次。
第三条工作日志制度法律服务人员应将顾问村的基本情况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处理结果等做详细记载,做到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事一档。
第四条上墙公示制度司法所要将法律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局、所)在所在村公示。公示牌可设置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口或走廊等地。
第五条法律服务箱制度对自然村比较多的行政村,应在村中心或人口聚集地设置若干个法律服务箱,村有关人员定期开箱,以方便群众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第六条典型案例上报制度法律服务人员要将参与处理的重大事项或典型案件详细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工作例会制度司法所应定期组织召开农村法律顾问人员会议,研究、探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例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等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八条定期回访制度司法所应定期听取或书面征求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就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水平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九条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