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0/2013-1333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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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13-09-12 |
文号: | 诸司〔2013〕4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1-2012-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促进诸暨市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诸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市委[2012]64号)的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律师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诸暨市设立的各类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在上述机构执业的律师。
第二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1.学习培训(考察)资助。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律师到国内培训机构开展业务培训;适时举办优秀青年律师专题研修或对口培训班;邀请国内著名法学专家或知名律师举办专题业务讲座;适时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到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对上述活动给予适当的资助。
2.年轻律师创业补助。初次执业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当年,补贴3000元/人。
3.学历晋升资助。参加律师工作后,获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可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2万元。在校期间获得的不补奖励。
4.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奖励。晋升为一级、二级、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奖励。
5.专业论文在全国、省、绍兴市级刊物发表或获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300元的奖励。
6.先进驻村法律顾问(包括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表现突出,年底被评为优秀驻村法律顾问的,给予500元奖励。
7.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到我市设立分所,税收在我市缴纳的,一次性补助开办经费5万元。
8.司法局认为符合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申报程序
奖励分申报、初审、公示、审定四个程序。
1.申报。奖励采用单位申报的原则。由奖励事项发生的单位负责填写《诸暨市律师业发展奖励申报表》。
2.初审。由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表进行汇总,提交司法局党组进行初审。
3.公示。初步审核和汇总情况在司法局网站上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提出。
4.审定。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司法局共同进行审定.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计划实施,取得实效。
2.落实保障。加大对律师素质提升和行业发展的保障力度,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律师工作专项经费支出。
3.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在全市营造重视律师人才培养和律师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附则
1.申报单位严禁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经局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市局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作为当事人或单位的不良记录,记录在案。
2.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司法局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