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0/2006-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06-08-03
文号: 诸司〔2006〕25号 文件登记号: DZJD11-2006-0002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诸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督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14: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各科、室、处、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进一步加强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经研究,决定制订《诸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诸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规范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法律援助受援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诸暨市法律援助行办法》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一般采用检查案卷、旁听考核、回访受援人、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征询承办法官(仲裁员)意见、组织案件研讨等形式进行,并可随时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对于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组织研讨的要求,也可以直接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研讨。市法律援助中心可自行或组织人员进行旁听考核。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对于一般的法律援助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不定期地进行旁听考核。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表,并由受援人签署意见,归入卷宗存档,并按诸司通20061]4号通知规定及时地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案卷材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人员有无违反工作程序、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检查,逐件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监督检查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提交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

(ニ)法律援助人员出庭辩护(代理)及提交的辩护词(代理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卷宗材料的归档是否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四)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刁难受援人,或收取受援人财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实行考核检查评估制,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与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挂钩

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办理法援助案件所必需的工作程序、护或代理意见基本被采纳、卷宗归档材料完备的,办案质量评估为合格等级

第九条符合合格等级条件,且护或代理意见完全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受援人满意程度高、审理案件单位和人员或其他组织予以较高评价的,办案质量评估为优良等级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等级评估为不合格

(一)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工作和程序(二)不尽职责而延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或因未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给受援人造成错过上诉期限、执行申请期限的;

(三)索取或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四)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

(五)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以致无法进行检查评估的。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对于所承办的案件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另行组织人员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重新考核评估的结论不得再要求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经考核评估为合格或优良等级后,若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考核评估。经重新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考核评估为优良等级的,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及所在单位评选先进的考核依据之一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等级或不服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取消法律援助人员及所在单位当年评选法援助先进的资格,对于法律援助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根据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造成受援人损失的,由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制度,根据个人的业务特长选派合适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进行及时的指导,以确保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诸司[06]25号关于印发《诸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