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0/2012-1332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12-02-13
文号: 诸司〔2012〕5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诸暨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14: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各所、处: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确保援助质量,局制定了《诸暨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所、处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诸暨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诸暨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责任,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规范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法律援助受援人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诸暨市法律援助办法》以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职责

(一)法律援助人员要自觉服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件,自觉履行援助工作职责。

(ニ)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案后及时与受援人沟通,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展开援助工作。如发生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顺延,但不得无故拖延办案;如非法律援助人员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不受此限。

办案过程中,需要异地取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特殊情况或者不能联系到受援人的,应于接到指派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三)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四) 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告知受援人上诉的权利及期限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及期限;并认真、规范填写《结案报告》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表》对案件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报所在单位评定。

(五)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完整送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报结。

全部案卷材料包括:

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2、与受援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委托手续;

3、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4、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的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5、答辩书、辩护词或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6、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7、《结案报告》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表》;

8、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六)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评定后返还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法律服务业务案卷归档方法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七)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如调查取证费、通信费、复印费等的任何费用。

(八)对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本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发放《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卡》、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ニ)检查法律援助案件案卷;

(三)旁听案件庭审;

(四)征求承办法官的意见、建议;

(五)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办案情况;

(六)其他方式。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严格依照办案程序,依法履行了委托、调查取证、会见、阅卷、参与调解、出庭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援助职责;

(ニ)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三)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刁难受援人或收取受援人财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五)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报结,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的装订和归档要求;

第六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分三等:优良、合格、不合格。(-)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良等级:

1、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积极做好每一阶段的记录工作,记录仔细详实,档案材料完备;

3、代理或辩护意见被完全采纳或具有建设性;

4、办案过程中没有收取当事人财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受援人意见反馈“满意”,援助工作受到案件审理部门及人员或其他组织的较高评价,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为合格等级:

1、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档案材料基本完备;

2、办案过程中未发生无故不按时出庭、随意转委托、拖延办案、错过诉讼时效等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行为,并于规定期限内将案卷送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报结;

3、办案过程中无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并未被有责投诉;

4、《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受援人意见反馈“较满意”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等级

1、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工作和程序;

2、因不尽职责而延误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调解,错过诉讼时效、未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等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行为,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3、索取、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5、被投诉并被查实确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7、其他认为不合格的行为。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评估制度。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由法律援助人员对案件的承办情况自行评定质量等级,提出评定理由;再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对案件的承办情况予以评定质量等级,并提出评定理由;最后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综合评定质量等级。

市法律援助中心可自行评定,也可邀请专家团队或者受援人、承办法官等参与评定,最终评定案件质量等级。

第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要加强管理和督促,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登记制度和案件报结、归档制度,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质量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定意见和理由。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作为承办人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

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不服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和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对于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与案件质量等级评定挂钩。对案件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额发放办案䃼贴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评为合格等级的,按规定发放办案补贴;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对于案件质量虽被评定为合格,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案卷材料或在报送案卷中缺失部分材料且未及时补正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可酌情按比例扣除部分补贴。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对于所承办的案件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并有充分理由的,可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市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案件情况另行组织人员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重新考核评估的结论不得再要求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ニ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经考核评估为合格或优良等级后,若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重新考核评定的等级,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处理受援人或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

经调查核实法律援助人员确实存在违规或过错行为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提出报告或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