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诸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诸暨市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2 16: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我市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稳中有升,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

(三)《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

三、起草过程

(一)拟定《诸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诸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初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初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起草了《诸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诸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大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至8月22日,同时向市财政局农财科及各镇乡(街道)从事水库移民工作的相关人员征求了意见,得到相关人员的一致认同。

(三)合法性审查。市民政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逐一作出审查确定,并经局党组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主要为: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另还注明了不同对象的认定。

2.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主要为: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我市低保标准30%未达到250元前,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一、二级肢体、精神、智力和一级视力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50元计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0%计发。低保标准30%超出250元后,所有对象按低保标准30%计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 (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三)补贴审批程序

两项补贴都应按“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具体由按本人申请,镇街初审,残疾审定的流程进行,另具体还罗列了申请的相关材料。

(四)后续保障

《办法》还明确了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资金保障、信息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具体内容。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民政局负责解读,解读人:赵祖锋,联系电话:87013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