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7 15: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诸财执法〔2021〕3号


投诉人: 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316号京安创业园19楼

被投诉人1: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68号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 

相关供应商1: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2幢

相关供应商2: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1幢01室20层

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诸政采2021-07-03,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标的事宜。事实依据: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远低于采购服务所需的成本价格,且商务技术得分不到一半,完全不具备实质性承接服务项目的资质和能力。在2020年11月8号诸暨市商务局组织的诸暨市再生资源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项目(诸政采2020-11-08)招标过程中,诸暨市政府财政局受理了投诉,并最终责成相关部门重新招标!我们认为本次事件和上一次事件高度相似,同样存在陪标串标情况,有失招投标的公平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                                  

投诉事项 2:复审流程不合规、不合理。事实依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质疑后,组织原有评委对招标单位标书进行复审,我们认为这不符合规范。我们质疑的本身就是现有评委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程序,如果要复审,理应组织新的专家进行复审,而不是让原有被质疑的评委小组进行复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第六十条。                                       

投诉事项 3:质疑的有效性问题。事实依据:针对我公司质疑只有发明专利得分、实用新型专利不得分的歧视性条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回复是提出质疑的期限已经过期。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改正招标文件中“只有发明专利可以得分”的不合理条款;2、撤销此次中标结果重新招标。 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1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

该项目预算金额678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178元/户/年。在2021年8月4日收到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提出的质疑。我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8月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并在2021年8月11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的事宜。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供应商未提供实质性证据,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嫌疑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中的相关情形,无法认定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嫌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

投诉事项2:复审流程不合规、不合理。针对上述事项,我局认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回复是合法合规的。事实依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回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3:质疑有效期问题。针对上述事项,我局认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3日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了质疑有效期。事实依据: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7月9日,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且招标公告中约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采云”平台显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获取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中“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7月27日之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此在2021年8月3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超过质疑有效期。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1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该项目预算金额678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178元/户/年。在2021年8月4日收到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提出的质疑。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于2021年8月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并在2021年8月11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的事宜。针对上述投诉事项,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供应商未提供实质性证据,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嫌疑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中的相关情形,无法认定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嫌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

    投诉事项2:复审流程不合规、不合理。针对上述事项,我中心认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回复是合法合规的。事实依据: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回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3:质疑有效期问题。针对上述事项,采购人认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3日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了质疑有效期。事实依据: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7月9日,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且招标公告中约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采云”平台显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获取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中“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7月27日之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此在2021年8月3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超过质疑有效期。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2提交了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电子档、评标报告、质疑函、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意见、质疑回复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作出书面说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购预算678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1年7月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开标、评标,2021年8月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已签订,并已开始履行。

2. 2021年8月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对于投标人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总分80分)得分只有34.01分,且该单位报价也是最低,存在陪标、串标、恶意竞争嫌疑;2、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  3、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1条《综合资信》里投标人具有垃圾分类相关发明专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4分。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书面答复。2021年8月17日,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3.投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获取招标文件。

4.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认定投标人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5.2021年9月16日上午,本机关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配合投诉处理,原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形,并出具了专家意见。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认定,是出自评标委员会基于其专业知识做出的判断,法律法规并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报价最低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本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未认为投标人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之情形。另,投诉人未提供其他实质性证据对其投诉事项予以佐证,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亦未发现投标人浙江口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标、视为串通投标等行为。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系对质疑处理流程的投诉,并非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及相应质疑答复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此项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的范围。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另,被投诉人处理质疑事项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之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3.关于投诉事项3。系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投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获取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应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1年8月3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逾法定期限,属于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条件。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属于无效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