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7 16: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诸财执法〔2021〕4号

 

投诉人: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70号

被投诉人1: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诸暨市永昌路12号

被投诉人2:浙江新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三路460弄21-23号

相关供应商: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723室

 

投诉人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市HR全面大轮训暨首届“长三角”精英挑战赛组织采购项目(浙江新顺2021-06-04,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新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中标方“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中标方没有资格投标本项目。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根据该企业2020年度报告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至2020年实缴资本为0元。2020年度在职职工为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0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人、失业保险0人、工伤保险0人);根据举报单位8月11日对该单位实地考察,该单位填报的经营地址为假,该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场所(现地址为苏州文清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9.1.4成立)。法律依据:根据招标书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附表29条款“小微企业有关政策”第二条《(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必须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本项目招标书第二部分 资格文件(部分格式)三,项目实施人员表中备注1明确规定,项目实施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1. 上述表格须后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公司必须有经营场所,否则是违法经营。

 

 

 

 

附:3、项目实施人员(人员配置)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浙江新顺2021-**-**

项目负责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学历(如有)

专业技术资格       (如有)

相关工作经验描述

附件(页码)

工作业绩证明

学历、技术资格证明

社保证明 

1










 

其他主要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及培训教师及评委)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项目中拟任)

学历(如有)

专业技术资格       (如有)

其它资质/荣誉(如有)

相关工作经验描述

附件(页码)

学历、技术资格证明

其它资质(荣誉)证明

社保  证明

1





















注:

1. 上述表格须后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具有能够体现出日期、姓名、签字盖章等内容;

3.上述表格在不改变格式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投诉事项2:中标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 1、2021年4月26日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公示信息上,中标方确定自己为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微型企业认定的标准,从业人员小于10人。而中标方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2020年度的从业人员为200人,营业额138万元,企业资产21万元;2、中标方在项目实施人员一栏中存在虚假填报,填报人员为非本单位正式员工。法律依据: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第一条款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四条款: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20年度在职职工为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0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人、失业保险0人、工伤保险0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现场查实中标方2020年度200从业人员支付工资(或报酬)与实际用工的真伪。查实中标方200从业人员与138万营业额的对应关系,查清中标单位是否虚造证据;查实中标方近6个月为正式员工交纳社保的数量;查实中标方在项目实施人员填报中是否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真伪;查实中标方投诉日前无实际经营场所非法经营的事实。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方没有资质参与本次投标,要求管理部门废除本项目中标方的中标资格。3、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单位在这次招标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根据招标法相关制度禁止中标方3年内不得进入诸暨市场。

投诉人提供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HR全面大轮训暨首届“长三角”精英挑战赛组织采购项目和第三届绍兴人力资源发展大会服务项目等2个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招标公告(部分)、苏州工业园区乐嘉大厦上墙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苏州文清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等证据

被投诉人1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投诉人2浙江新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中标方“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中标方没有资格投标本项目。

答复内容:1.本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关于投诉人(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诸暨市HR全面大轮训暨首届“长三角”精英挑战赛组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附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本代理机构基于《质疑函》的事实依据结合相关质疑请求展开调查核实处理,于2021年7月28日发《告知函》给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投诉相关供应商)协助答疑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发《回复函》(附件2)并提供2020年工资社保缴纳证明(附件3)、2020年劳务派遣协议(合同)(附件4)、2020年企业用工花名册(附件5)。本代理机构于2021年8月2日发《质疑答复函》给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根据《质疑函》质疑事项1所述的事实依据内容,本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网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附件6):①包括从业人数等部分内容显示“企业选择不公示”;②关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至2020年实缴资本为0元的问题。查询结果“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6月10日,目前国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企业可以选择认缴,无须实际出资,以实缴资金判断企业是否为空壳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函的情况说明,证实这一情况属实。此处特别说明,关于资本问题,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认缴制的规定,且无法从网上数据与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判断其是否属于空壳公司,如确实需要验证核实的,应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此项内容的实施已超出本代理机构的权限范围。②关于2020年度在职职工为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0人、职工基本医保险0人、失业保险0人、工商保险0人)的问题。根据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函》的情况说明:用工模式采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且该用工模式所涉及的职工社保均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以及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函》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企业用工模式采取的是劳务派遣形式。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数据为工商年报信息,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会进行年度审核及抽查,如发现问题,将会列入企业异常目录,而年报至今无论国家公示系统还是地区公示系统均未发现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异常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就业和工资”说明,明确单位从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的区别,两种用工隶属于不同种类员工形式(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单位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而由于劳务派遣形式,不属于单位在岗职工范畴,因此也会导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0等字样。关于供应商社保由劳务派遣代为缴纳,能否认定依法缴纳社保的问题:法律要求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但未规定缴纳形式,而且,由于供应商组织形式不一,缴纳形式也有多种类型,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3.关于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能力承接本项目的问题。本代理机构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查询(附件7):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成为“第三届绍兴人力资源发展大会服务项目(采购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交金额:1226650元)”成交供应商,并且该项目已经实施(合同见附件8);于2021年7月5日成为“2021中国温岭全球智能装备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项目(采购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标金额:1185000元)”中标供应商。经查核,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函》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证明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能力承接本项目。4.关于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书》“质疑基本情况”所述:“中标人无资质参加本项目投标”,以及投诉事项1当中所述:“中标方没有资格投标本项目”,以上内容在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当中均未涉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7.5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5.关于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书》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所述经营地址问题。首先,该项所述事实依据在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当中并未涉及(包括“事实依据”以及“质疑请求”均未涉及);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而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是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质疑依据及质疑请求展开调查核实,否则,只有质疑事项而无相关事实依据及请求,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很难进行调查、核实认定。6.关于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书》投诉事项1—“法律依据”所述“小微企业”相关内容与投诉事项1有无资格投标,无直接关联。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部分实行承诺制,目前国家对于政府采购全面推行承诺制,供应商已经无须提供社保等证明实际资格证明,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相关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浙财函〔2020〕2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事实依据:《质疑函》(附件1)、《回复函》(附件2)、2020年工资社保缴纳证明(附件3)、2020年劳务派遣协议(合同)(附件4)、2020年企业用工花名册(附件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附件6)、第三届绍兴人力资源发展大会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附件7)、2021中国温岭全球智能装备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项目中标(成交)结果(附件7)、第三届绍兴人力资源发展大会服务项目合同(附件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浙财函〔2020〕2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投诉事项2中标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复内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附件9)”: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项目所属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因此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以及《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招标文件《第二章 前附表》(附件10)中已经明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2)—“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1):从业人员200人;资产总额21.1176万元,符合上述中小微型企业划型之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附件13):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就业和工资》统计数据—指标解释(附件14):单位就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附件15)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的问答(附件16):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综上所述,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200人,不管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从业人员人数归属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即供应商只有在其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与实际不符且不符合划分标准),却伪造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中标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果仅是因为《声明函》数据书写错误(即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属实但不符合划分标准,而“属于”一栏里却填写为小微),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只能认定《声明函》填写错误而导致《声明函》无效。本项目,根据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回复函》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不属于上述所述情况,且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及《投诉书》当中均未阐述(或提供)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事项描述、事实依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关于诸暨市智联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书》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不成立。即投诉事项2—“中标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不成立。事实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附件9);招标文件《第二章 前附表》(附件10);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1);2020年工资社保缴纳证明(附件3)、2020年劳务派遣协议(合同)(附件4)、2020年企业用工花名册(附件5);国家统计局关于《就业和工资》统计数据—指标解释(附件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的问答(附件16)。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

被投诉人提交了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第三届绍兴人力资源发展大会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三届绍兴人力资源发展大会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

回复质疑一(我司没有投标该项目的资格):此质疑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投诉人认为我公司为“皮包公司”因此没有投标的资格,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我公司并不是投诉人认为的所谓“皮包公司”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公司确有社保记录。关于社保记录问题,投诉人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认为我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此质疑也与事实不符:由于我司业务发展需要,我司于2019年6月陆续将人员迁至上海办公区,同时由于我司业务性质特殊性,存在员工灵活办公现象,目前驻场苏州总部的人员数量无需原办公区同等面积大小,以选择适合我司新办公地址,同时近期我司已在处理工商变更事宜。投诉人恶意篡改政府公告表述,《投诉书》中原文表述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附表29条款“小微企业有关政策”第二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必须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员》。”事实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附表29条款第(一)项用加粗字体明确说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回复质疑2(我司提供虚假材料):对于此项质疑投诉人提出两点事实依据我方也均不予认可。首先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4条第11项的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我公司从业人员为200人,资产总额小于300万元确属于小微企业。不存在弄虚作假。投诉人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社保问题为由认为我公司弄虚作假。关于正式员工社会保险投保问题上文已有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证明将附文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因此我公司从业人员200人为真实!投诉人明显犯了常识错误,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与从业人员混为一谈。其次投诉人认为实施人员为非正式员工,也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标书中所提交的实施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均为正式员工。

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公司参保缴费人员汇总参保证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员工花名册(2020年1—12月)、派遣人员工资保险明细表(2020年1—12月)、关于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购预算13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7月16日开标、评标,2021年7月1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签订合同。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明确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明确基本资格要求证明材料:(2)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须知》还明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供应商,评审时实行相关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3.本项目投标时,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承诺函》,承诺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载明本项目标的属于商务服务业,声明公司从业人员200人,营业收入为138.4626万元,资产总额为21.1176万元,属于小微型企业。

4.开标后,经浙江新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格审查,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国家统计局就业和工资指标解释明确,单位就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

6.经查看本项目评标活动录音录像资料,并向本人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楼鹏海、徐仲浩、黄金晶在商务技术分评审时发表了倾向性意见。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开标后,被投诉人2对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认为该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然而实缴出资额、经营场地、社保参保人数等与此不存在必然关联。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从业人员不限于在岗职工,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单位从业人员与单位在岗职工、社保参保人员数量有可能不一致,对此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作出了说明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内容不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之情形。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评标委员会部分成员在本项目评标时发表了倾向性意见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评审意见无效。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驳回投诉;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责令评标委员成员楼鹏海、徐仲浩、黄金晶限期改正,不能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