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9/2022-15020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3-25

关于印发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2 10: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平,经研究,特制订《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市级养老服务中心、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居养中心)。

第三条  居养中心运营管理应遵循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服务内容

第四条  市居养中心统筹协调全市为老服务机构的运作管理,管理智慧养老服务与管理平台,培育孵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条  镇街居养中心除直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外,需与村(社区)居养中心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为村(社区)居养中心提供服务支持,发挥服务补缺、服务链接、服务增能作用。

第六条  村(社区)居养中心及分中心直接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人。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具体项目:

(一)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托、短托、陪护、助餐等照料服务,开展理发、洗浴、衣物清洗、居室整理、家电维修等上门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监测、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等服务。

(四)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护老者培训,为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为老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五)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志愿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除上述服务项目外,可以依据需求调查,拓展其他符合实际需要、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市居养中心由登记为“诸暨市市级养老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运营,由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直接管理,镇街及城市社区居养中心应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第九条  镇街居养中心运营机构实行准入管理。运营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

(二)拥有居家养老管理和服务团队,配备若干专兼职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须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验。

第十条  与养老机构合建的居养中心可委托养老机构运营。

第十一条  镇街居养中心及城市社区居养中心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乡街道统一组织采购确定运营机构。

第十二条  村居养中心可由村老年协会直接负责运营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第十三条  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购买服务主体应指导、督促运营机构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合同期满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购买服务主体和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二)因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等原因导致运营主体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服务中出现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重伤或死亡的;

(五)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解约条款的。

第十五条  为老人提供的一般公益性服务实行零收费,日托、助餐、助洁、助浴等个性化服务及上门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合理收费。运营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开展涉及变相推销产品、非法集资等活动。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居养中心运营正常,并经考核评估合格,可申请运营补助。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按年度对居养中心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补助发放的依据。

第十九条  运营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人员劳务支出;

(二)水、电、气等支出;

(三)在保障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必需的改建、扩建、装潢、维修,以及必要的设施设备添置;

(四)助餐、助医、助洁等生活照料服务和举行老年人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条  市居养中心房租、运营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镇街居养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百分制考评,年度运营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城市社区居养中心实行星级考评,年度运营补助分别为:三星级10万元、二星级8万元、一星级5万元。

村居养中心每家每年补助基本运营费1-2万元,分中心1万元。

第二十一条  “爱心食堂”奖补按《关于鼓励扶持“爱心食堂”建设运营的意见》(诸民〔2021〕4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爱心食堂·共享五福”、“我为老人送服务”系列活动,向社会组织、镇居养中心等购买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及集中性助乐、便民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采购社会化运营的居养中心,运营补助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给运营机构。由村老年协会管理的居养中心,运营补助由市民政局拨付给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转拨给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镇街居养中心和城市社区运营补助按上一年度取得星级的补助标准预拨50%,村居养中心每家预拨1万元,其余部分根据考评结果年底拨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居养中心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补助资格,追收回已发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违规操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诸民〔2016〕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