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22-150432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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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文号: | 诸卫发〔2022〕73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7-2022-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和《绍兴市卫健委、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卫发〔202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诸暨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施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0月26日
诸暨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和《绍兴市卫健委、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卫发〔2022〕2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高质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保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快推进“5+X”多元化办托模式、“1+1+X”专业指导体系以及“一站式”提供“医、防、护”整合型托育服务。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具体目标如下:
1.每千人托位数达到3.3个以上;
2.全市新增4个乡镇(街道)建有托育机构;
3.新增托位948个,其中普惠托位568个;
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在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防、护”三位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建成1家市级示范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5.试点打造1家具有指导、示范、培训等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
6.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推进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加快建立“5+X”多元化托育办托体系,重点发展普惠服务。鼓励家庭托育点及社区(村)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提供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推进新增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以上。
(二)加强托育服务阵地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实训基地,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和家庭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以及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任务。开展具有指导、示范、培训等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以点带面、典型带动,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创新公卫服务供给模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防、护”三位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一站式”为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家访等服务,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当量予以足额购买。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村庄和社区规划中全面植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组织“养育照护小组”,深化“医育结合”,加快建立“1+1+X”托育服务专业指导体系。
(三)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
(四)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在充分满足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幼儿园办托班的支持激励政策,合理统筹利用幼儿园资源。已运行幼儿园有空余学位原则上转为托位,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根据周边居民2-3周岁婴幼儿托位需求将托班纳入建设规划。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向下招收2-3周岁婴幼儿,以20人一班设置,提供托位的幼儿园应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做好登记工作。
(五)出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价格及财政补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市发改、教体、财政、卫健部门根据办学成本,另行联合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在当地公办幼儿园托班平均收费标准2倍以内,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并在一定时期保持稳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六)打造智慧托育应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依托“浙有善育”平台,打造以托育服务为切入口,提供“服务、运营、监管”三位一体的数字化应用。
三、项目经费
(一)经备案的托育机构的经费补助
1.建设经费。新增的业务用房改造、必要的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和场地租赁支出等经费补助,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诸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诸卫发〔2020〕24号)中明确的政策延续,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额。
幼儿园转型办理托育服务机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行经费。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别按照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示范性托育机构按照一级标准补助。具体按婴幼儿实际入托情况补助,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入托时间不足1个月,达到15个工作日以上的按1个月补助,不到15个工作日的不予补助。
(二)经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的经费补助
1.建设经费。幼儿园经改造后由学位转为托位,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按每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个托位,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新增托班建设实际投入资金额。
2.运行经费。实际招聘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的经费补助
建设经费。对符合《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要求建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驿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驿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额。
上述经费补助由市财政局安排,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政府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服务供给纳入民生实事,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群众需求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提供托育服务与共同富裕有效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生实事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补助经费由财政局落实保障,经备案的托育机构和驿站的经费补助由卫健局落实补助结算;经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的建设补助由教体局审核,卫健局落实补助;经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的运行经费补助由教体局落实补助结算。
(三)加强经费监管。各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机构设立收费公示栏,实时张榜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补助经费。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费监督管理,凡发现存在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