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1 10: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解决“幼有所育”难题,2022年省人民政府将“浙有善育”纳入省十大民生实事。为加快推进我市“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高质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群众需求,绍兴市卫健委、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为贯彻国家、省、绍兴市文件精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市卫健局在广泛调研、会商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联合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绍卫发〔2022〕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

  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快推进“5+X”多元化办托模式、“1+1+X”专业指导体系以及“一站式”提供“医、防、护”整合型托育服务。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第二部分为“工作内容”。

  (一)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推进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普惠服务,推进新增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以上。

  (二)加强托育服务阵地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实训基地,开展具有指导、示范、培训等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创新公卫服务供给模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防、护”三位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村庄和社区规划中全面植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组织“养育照护小组”,深化“医育结合”,加快建立“1+1+X”托育服务专业指导体系。

  (三)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

  (四)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按比例增设托班,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向下招收2-3周岁婴幼儿,提供托位的幼儿园应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做好登记工作。

  (五)出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价格及财政补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市发改、教体、财政、卫健部门根据办学成本,另行联合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在当地公办幼儿园托班平均收费标准2倍以内,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并在一定时期保持稳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六)打造智慧托育应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依托“浙有善育”平台,打造以托育服务为切入口,提供“服务、运营、监管”三位一体的数字化应用。

  第三部分为“项目经费”

  (一)经备案的托育机构的经费补助

  1.建设经费。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诸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诸卫发〔2020〕24号)中明确的政策延续。幼儿园转型办理托育服务机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行经费。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别按照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示范性托育机构按照一级标准补助。具体按婴幼儿实际入托情况补助,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入托时间不足1个月,达到15个工作日以上的按1个月补助,不到15个工作日的不予补助。

  (二)经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的经费补助

  1.建设经费。幼儿园经改造后由学位转为托位,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按每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个托位,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新增托班建设实际投入资金额。

  2.运行经费。实际招聘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的经费补助

  建设经费。对符合《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要求建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驿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驿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额。

  上述经费补助由市财政局安排,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提供托育服务与共同富裕有效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生实事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经费监管。各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机构设立收费公示栏,实时张榜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凡发现存在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惠民利民举措

  新建托育机构最高给予20万的建设补助,托育机构新增托位最高给予4万建设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按评定的等级给予500-900元运行补助。

  幼儿园增设托班最高给予4万建设经费补助。运行经费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婴幼儿养育照护驿站最高可给予3万元的建设补助。

  经费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诸暨市全市。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金挺美

  联系电话:0575-8725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