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征集时间:2022-11-15 10:29:04 至 2022-11-24 10:29:07已结束正在征集

我局牵头起草了《诸暨市民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4日下班前将意见建议通过邮箱反馈至诸暨市教育体育局,联系人:郦建成,联系电话:89078267,邮箱:771384703@qq.com。

附件:

《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1月15日


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事业单位行为,保障相关方面权益,促进我市民办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民办事业单位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基金按当年度事业收入总额的2%比例提取,事业风险基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度事业收入10%的,可不再提取。事业风险基金统一在每学期收入确认时计提。

第四条 事业风险基金及产生利息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所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报备员额人员退休一次性相关费用缴纳,及单位停办(歇业)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对办学规范、运行健康,提取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单位,允许动用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发展,但应在后续年度继续提取补足。

第五条 事业单位风险基金银行专户由教体局按规定程序统一确定,并与银行、单位签订三方合约,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歇业)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经教体局批准,将事业风险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单位。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后,经教体局批准,将事业风险基金余额及利息退还单位。

第七条 教体局对民办事业单位提取的事业风险基金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条 民办事业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教体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当年事业风险基金提取数及累计数等内容。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未足额提取事业风险基金的民办事业单位,将责令限期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秋季学期起施行。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央、省市高度重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制度,鉴于我市民办学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相关方面权益,预防系统性风险发生,根据《绍兴市民办事业单位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由市教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广泛开展专题调研和实地走访,认真听取市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学校的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从加强学校规范健康发展出发,就义务教育民办事业风险基金的设立管理作出规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基金权属、计提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六个方面。

1.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

2.基金权属。事业风险基金及产生利息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所有。

3.计提标准。按当年度事业收入总额的2%比例提取,事业风险基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度事业收入10%的,可不再提取。

4.使用范围。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报备员额人员退休一次性相关费用缴纳及单位停办(歇业)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对提取余额达到规定限额且办学规范、运行健康的学校,经市教体局同意,可以动用不超过上年度余额的50%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发展,但应在后续年度继续提取补足。

5.管理职责。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应当按规定提取、足额提取事业风险基金并如实报告提取使用情况;事业风险基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专户资金管理要求落实专户资金监管;市教体局牵头负责事业风险基金日常业务管理,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落实联动管理和指导工作。

6.监督管理。市教体局牵头负责事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及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方式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附件:关于公开征集《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