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2-15120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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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暨阳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文号: | 暨街处〔2022〕1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99A-2022-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补公开】关于印发《暨阳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各办公室(中心):
现将《暨阳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暨阳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组织招标或实施权限以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权限如下: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勘察、设计、测绘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预算不足400万元的施工、监理项目。
第三条 按照“权责一体,分线管理”的原则,建立招投标决策、监管和运行机制。
设置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负责招标文件审核、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投诉处理等日常监管工作。
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城建、农业、工业、社会事务服务管理等职能线办和各驻村指导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备案审核、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监管、资金拨付、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测绘采用年度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或直接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实行年度统一
招标确定实施单位。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万元的项目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
单项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实行“一编一审”。工程预算经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审核单位与预算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项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实行委托代理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特点,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如立项等)的书面材料;
(二)会议纪要或书面决议;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因情况特殊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确需招标的应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可采用公开招标、小额年度入围确定施工单位,或直接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国有企业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项预算50万元内的小额工程采用年度入围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严禁通过拆分、肢解等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一)小额年度企业入围采用公开征集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房建、市政园林、水利等每个类别入围施工企业一般不得少于5家(报名单位不足5家的,全部入围,但不得少于3家),入围施工企业名单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二)每家施工企业年度入围镇乡(街道)、部门(国企)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三)采用小额年度入围方式实施的项目,施工企业由招标办在入围企业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摇号的入围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家。
(四)加强小额年度入围企业的管理。对小额年度入围企业无故不参加摇号、成交后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等情形的,可取消年度入围资格,并抄送市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增补小额年度入围企业。
(五)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或市应急管理局明确列为应急工程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小额年度入围企业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小额年度入围企业中无该类别的,可直接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应急工程可不进行预算“一编一审”,工程按实结算。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概况、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考勤要求和处罚措施。考勤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结束。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施工工期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所需提交资料等。招标公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除外),其额度不得超过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转账、汇票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和退缴。投标保证金由街道财务机构统一记账,统一代收代退。
第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家的,可以继续开标。两次招标失败的,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工程造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人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招标办人员、招管办人员等组成。
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投标行为无效: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更正的;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盖章的;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或辨认不清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以上不同投标报价的;
8.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采取以下方法:
(一)简易程序中标法。
招标人代表以随机方式抽取预中标人,并在下浮区间内抽取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保留二位小数)。
街道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采用简易程序中标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技术简单,工程要求不高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者为预中标人,最低投标价出现并列的,随机抽签确定预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对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涉嫌恶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无效标认定的书面意见。
设立风险控制价,金额为招标控制价的85%,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基础上,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第十七条 预中标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3日,公示内容为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施工工期,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公示期限等。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1个项目经理同时只能承接1只项目,街道小额年度入围企业在入围时指定的项目经理视作已承接1只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年度招标。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合同金额、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工期等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小额年度入围施工、监理企业收取年度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要求和处罚措施等相关要求,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部。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中项目经理或总监变更的,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相应的工程变更审查机构、审查制度、审查程序,严格按制度、程序规范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实施的,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合同价200万元内的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直接编制竣工结算,由街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与预算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单项工程合同价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经建设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与预算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统一归档、统一管理。档案资料应包括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验收和结算审核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管办、招标办及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或拆分、肢解工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害集体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