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2-15120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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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岭北镇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文号: | 岭政〔2022〕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99R-2022-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补公开】岭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北镇村民建房监管及督查考核运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规范村民建房秩序,杜绝任意超(扩)建房、故意移位建造、恶意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管内容
重点监管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经依法批准,准备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农民建房用地中的超(扩)建、移位建造、恶意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房前屋后总用地面积进行严格管制,严禁以建造围墙等名义进行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
二、责任分工
1. 驻村干部和村委会主任及分管城建的非主职干部作为农民建房监管主要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农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同时要对新发生的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村镇建设办,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 村镇建设办人员及自然资源与规划所人员负责建房农户“四到场”制度的落实和违建行为的及时处理。其中自然资源规划所负责违法超建行为的监管和认定,村镇建设办负责房屋超高、移位建造行为的监管和认定。
3. 驻村干部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上报违建信息,村委会主任、分管城建的非主职干部及村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将违建信息告知驻村干部。
4.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加层及违反规划建造等行为的监管和认定,农民建房期间的定期巡查及跟踪记录工作。
5. 镇村镇建设办负责全镇范围内农民建房的总体管理,加强与业务部门联系对接,配合各责任主体做好具体业务工作落实,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三、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农民建房定桩放样制度
农民建房开工建设前,必须向村提出定桩放样书面申请报告,由村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驻村干部,驻村干部与村镇建设办及联片自然资源规划所人员联系,填写好《岭北镇农民建房跟踪管理记录表》。
村镇建设办收到报告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与规划所人员一起召集驻村干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村(社)主职干部、村网格员及有测绘资质的中介公司、户主等,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选址红线,到实地定桩放样,并在现场做好明显的、不易更改的标识。同时,要及时出具农民建房定桩放样单,所有参加定桩放样人员及建房农户必须在定桩放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当场向建房农户发放《岭北镇农民建房跟踪管理告知书》(见附件1)。
建房农户应在定桩放样后及时开工建造,如两个月内未开工建造的,需要重新申请定桩放样。
(二)全面实施农民建房跟踪管理制度
1. 房屋地基综合验收制度。建房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的规划条件和定桩放样的要求建造施工,在完成地基(地梁)后,要及时报告驻村干部,由村镇建设办及自然资源规划所人员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建房户参与定桩放样人员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建造,如发现移位建造、超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不能继续建造。
2. 逐层验收制度。建房户必须严格按照拆翻建审批规定的正负零要求建造施工,在完成地基(地梁)钢筋扎好后,建房户必须严格按照建房示意图每层标注的高度建造,建造期间由各村(社区)网格员做到每日巡查一次建房情况,每完成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的圈梁浇砼前均需要村镇建设办人员、自然资源规划所人员、驻村干部及村主职干部现场确认,再填写好监督管理记录,建房户方可建造下一个项目。
2. 房屋建造期间巡查制度。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进行日常巡查,每半个月对全镇所有在建房屋进行一遍巡查,对房屋移位、超高及私自建造地下室等违建情况,特别是对房前屋后以建造防盗围墙等为名大肆圈占土地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或迅速依法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村镇建设办,于此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3. 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房屋竣工(含外墙粉刷、门窗安装及建筑垃圾清理)后,建房农户应及时报告驻村干部,由村镇建设办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农户建房参与定桩放样人员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好《岭北镇农民建房跟踪管理记录表》(见附件2)并报镇村镇建设办存档,作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的必备依据,如发现超建、超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限期整改。
(三)全面实施源头防控制度
1. 各责任主体要坚决制止村庄或村民之间任何形式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行为的发生,对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依法查处;涉及党员干部的,要及时上报镇纪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与规划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明确的要求,严格审核建房农户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办理审批手续。
3. 各行政村同一时段内提交建房申请的户数上限(含原拆原建、拆翻扩建、异地新建等)为全村总户数(以2021年户数为准)的1%,同时自文件下发日起,统计本年度巡查和督查中发现违法建筑数量和违法建筑的整改率,并以此为标准对各行政村进行排位,本年度排名末位的,下年度按同一时段内审批建房户上限变为户数的0.5%。
(四)全面实施督查追责制度
1.对于放样、基础复核、竣工验收等“四到场”程序相关责任人未到场或履行相关责任的,每起扣除相关责任人3分。镇每两月开展一次定期督查,由纪委及村镇建设办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行政村的农民建房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监管责任有无落实以及农民建房实际情况等内容开展督查,如发现的问题在此之前未上报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整改到位的,将倒查责任并通报追责(相关责任人视情节扣除考核奖5-10分)。对于故意隐瞒不报、虚报漏报的而引起社会问题的,将严肃查处并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扣除不低于一个月的考核奖)。凡是在农民建房审查、审核、放样、审批、批后监管及验收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诸暨市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市委办〔2014〕12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追责。
附件:1. 岭北镇农民建房跟踪管理告知书
2. 岭北镇农民建房跟踪管理记录表
3. 2022年度岭北镇农民建房监管责任表
岭北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