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2-15124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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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店口镇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文号: | 店政〔2022〕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99F-2022-0004 |
有效性: | 废止 |
【补公开】关于制定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
为积极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细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对原拆原建和平改坡实行简易程序审批的,适用范围为全镇区域。
(二)对翻建扩建拼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除市政府明确规定的重点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等禁止建设区以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
(一)实行原拆原建和平改坡的,适用对象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建房户。
(二)实行翻建扩建拼建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建房户。
(三)已享受过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的非农户籍人员,其在农村的住宅房屋仅适用于原拆原建和平改坡。
三、职能分工
城镇建设办牵头负责对建房户资格审查(一户一宅)、现场踏勘、建房方案审批、审批发证、定点放样等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认定土地地类性质,村庄规划及拆翻改建规划审批。
驻村社干部负责无违建档案查询,参与审批相关流程,批后监管等工作。
村委会负责村庄规划调整、建房资格公示等工作,参与批后监管等工作。
四、审批类型及流程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原拆原建,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社两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现状图及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等向城镇建设办提出申请,详见流程表。若与周边建筑相连则还需取得相连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二)利用原有农村独立住宅进行平改坡的(坡度小于35度且不增加建筑高度),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社两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镇建设办提出申请,详见流程表。若为联排式住宅的,原则上应当统一改造,否则需取得相连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三)利用原有宅基地拆后重建(包括直接在原有住宅上加层),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社两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会议记录、现状图、规划图和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直接加层的,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向城镇建设办提出申请,需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符合日照、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则需取得间距不足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详见流程表。
(四)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扩建或局部移位的(与原有宅基地重叠面积大于70%),由建房户取得村社两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会议记录、现状图、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城镇建设办提出申请,详见流程表。
(五)在拆翻改建过程中,虽不符合城乡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的,应当先调整相关上位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指标分配按《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申请和审批条件、落实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建房户,实行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
四、面积限额
(一)扩建(包括局部移位)占用建设用地的,家庭在册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3人以上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审批。
(二)申请建房户为非农户籍的,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的,按原确权面积审批。
五、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有关规定,镇政府将切实担负起拆翻改建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建房完毕后,城镇建设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取得拆翻改建审批手续或未按照拆翻改建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依法拆除。
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