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压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

2022-11-09 16: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将各类文物保护长效机制落实、落细,严防出现文物法人违法现象,现就进一步压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通知如下:

一、压实规划建设行为中的文物保护责任

1.新批宅基地、工业用房,由所在镇乡街道核实是否于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如涉及,由镇乡(街道)负责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农房原拆原建、拆建,由所在镇乡(街道)核实是否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如涉及,由镇乡(街道)负责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精品村、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先行村、宅基地整治、乡村道路建设建设规划项目,由所在镇乡(街道)或业主单位负责核实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涉及,需征求市文物部门意见,并由所在镇乡(街道)或业主单位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评审批准。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等建设保护利用项目,前期制订相关规划时,所在镇乡(街道)应当征求市文物局等部门意见,市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统筹处理好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核实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涉及,由所在镇乡(街道)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开挖、水利工程等可能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镇乡(街道)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涉及,项目所在镇乡(街道)或项目业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6.重点公路建设工程的规划,由交通运输局或业主单位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规划编制中邀请文物主管部门评审。

7.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修缮工程项目,由所在镇乡(街道)或管理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8.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镇乡(街道)或管理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级别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9.政府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拆迁改造工程、国企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设保护文物条款,由所在镇乡(街道)或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审核,该条款作为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招投标审核的必核内容,村级工程参照执行。市司法局牵头、文物局配合,每年至少两次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10.各类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由所在镇乡(街道)或项目业主部门立即报文物主管部门,待文物部门处置后方能继续施工。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11.制订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城乡建设规划时,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所在镇乡(街道)等应在编制前、评审等阶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中,明确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相关管控要求,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风貌。

12.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报请浙江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局做好配合工作。

1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文旅集团、国资公司、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西施故里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先考古、后储备”“先考古、后出让原则,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取得文物考古意见,市文物局做好配合工作。

14.编制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计划,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部门牵头做好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按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依法组织土地入库储备、出让及用地规划调整,做好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产业(工业、商业等招商引资项目和内生项目)用地相关工作由招商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单位在项目准入筛评价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二、压实日常管理中的文物保护责任

1.每年初,市人民政府与镇乡(街道)、部门签订《诸暨市文物保护责任书》,市文物局对省保及以上文保单位做到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市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做到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各镇乡(街道)与辖区内各村社、不可移动文物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合同》,各镇乡(街道)对辖区内的文保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做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协管员做到一日一查遇到台风等特殊天气,要加强安全巡查。

2.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由各镇乡(街道)管理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整改

3.公安局定期督导检查文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市文物局要及时将文物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局,协助做好文物案件侦办、涉案文物鉴定工作。

4.对文物建筑白蚁防治,市建设局对市文物局要给予专业人员支持和技术帮助,共同做好白蚁防治数字化建设和白蚁灭治工作。

5.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法人违法事件,事发单位、文物安全监督员在第一时间向所在镇乡(街道)、部门和市文物局报告。事发地镇乡(街道)、管理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办、市府办及市文物局报告,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市文物局在获悉事件信息后,及时调查核实,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分管市领导和绍兴市、浙江省文物局汇报。

三、压实文物保护中的人员培训责任

1.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在主体班次中增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内容。市司法局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纳入每年公务员学法计划。

2.文物局牵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各镇乡(街道)文物分管领导、文化站长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等文物保护重点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镇乡(街道)及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用周一夜学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律知识培训。

3.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文博单位文物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由市文物局、消防救援大队一起落实;镇乡(街道)自行组织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

4.每年举办一次文博志愿者业务培训,由市文物局牵头,镇乡(街道)具体负责。

四、文物保护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1.对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由市文物局、应急管理等部门,下发提醒函、督办函要求整改落实。工作落实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

2.因属地管理不到位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对文物周边历史风貌产生严重破坏且不可逆等文物安全事故;因文物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的;文物安全事故被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督办的,在镇乡(街道)或市级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分,并同步在意识形态考核中扣分,法人违法行为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