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4/2022-151671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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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文号: | 诸教体〔2022〕19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4-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民办事业单位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诸暨市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
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事业单位行为,保障相关方面权益,促进我市民办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民办事业单位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义务教育民办事业单位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基金按当年度事业收入总额的2%比例提取,事业风险基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度事业收入10%的,可不再提取。事业风险基金统一在每学期收入确认时计提。
第四条 事业风险基金及产生利息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所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报备员额人员退休一次性相关费用缴纳,及单位停办(歇业)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对办学规范、运行健康,提取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单位,经市教体局同意,可以动用不超过上年度余额的50%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发展,但应在后续年度继续提取补足。
第五条 事业单位风险基金银行专户由市教体局按规定程序统一确定,并与银行、单位签订三方合约,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歇业)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经市教体局批准,将事业风险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单位。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后,经教体局批准,将事业风险基金余额及利息退还单位。
第七条 市教体局对民办事业单位提取的事业风险基金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条 民办事业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教体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当年事业风险基金提取数及累计数等内容。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未足额提取事业风险基金的民办事业单位,将责令限期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