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枫桥镇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6 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2-06-02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枫桥镇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46号

被投诉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

相关供应商:诸暨市泽林园艺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浣东街道章金新村3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枫桥镇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诸政采2022-06-02,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9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环保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得3分。(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全不得分。)事实依据:2022年9月9日第二次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诸暨市泽林园艺有限公司提供项目负责人2022年5月、6月、7月的社保证明,认为诸暨市泽林园艺有限公司得3分。诸暨市枫桥镇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于2022年7月14日第一次进行评审,据人社局获悉,投标当日无法显示社保已到账状态,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近3个月社保证明应为4月、5月、6月,故诸暨市泽林园艺有限公司提供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社保并不能完整的提供,未达到评分要求。2.投诉事项根据投标人拟投入车辆(自有或租赁)配备情况进行评分: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车辆配备要求”如下:专业巡查车1辆,三合一洗扫车1辆,核载质量6吨及以上压缩车4辆,核载质量8吨及以上洒水车3辆,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密封式侧装吊桶车11辆,投标人投入车辆须满足以上全部要求,车辆属于自有的每辆车得0.5分,如车辆是租赁的,每辆车得0.25分。(有一类车辆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本项不得分)(若为自有设备、车辆的商务技术文件中须提供设备、车辆照片,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并加盖投标人CA公章;若为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CA公章;材料提供不全以及车辆提供数量不足不得分。)若投标人拟投入车辆在采购需求“主要车辆配备要求”的基础上每项每增加一辆加1分,每项最高加2分,最多得8分。(若为自有设备、车辆的商务技术文件中须提供设备、车辆照片,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并加盖投标人CA公章;若为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CA公章;材料提供不全以及车辆提供数量不足不得分。)事实依据:经我公司自查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商务技术文件第614-658页,所提供车辆要求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7月14日进行第一次专家评审中,我公司车辆设备提供项为满分,而2022年9月9日第二次专家评审中,我公司车辆设备提供项为0分。2022年9月9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第二次评审中,新组建专家组给予我公司机械投入这项为0分的理由是:我公司标书中提供的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密封式侧装吊桶车11辆,是后侧装压缩车,均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我公司提供的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密封式侧装吊桶车11辆均为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密封式压缩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核载1.5吨、密闭、侧装、吊桶的要求。另外招投标文件内也未明确说明,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密封式侧装吊桶车11辆,要求右侧装或是后侧装。车辆行驶证中,只能体现标书要求的车辆核载重量、车辆正面照片以外,均未能体现车辆是否为侧装车,侧装的位置,故评审委员在评审车辆是否符合要求时,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有理由投诉第二次评审委员会对本次招投标评审的严谨性、专业性。3.2022年9月9日二次评审时,4家投标公司的商务报价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及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事实依据:2022年9月9日第二次专家在知晓4家供应商的商务报价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有失公允。违背了政采云线上先商务技术评分后商务报价的评审程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投诉涉及本项目评审细则“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环保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得3分。(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全不得分。)”对于该项评审细则,是要求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还是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人连续参保3个月,相关评标委员会理解不一,导致前后两次评审诸暨市泽林园艺有限公司该项评分结果不一致。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是该项评审细则含义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该项评审细则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不再作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投诉涉及本项目评审细则“根据投标人拟投入车辆(自有或租赁)配备情况进行评分:……”以及“若投标人拟投入车辆在采购需求‘主要车辆配备要求’的基础上每项每增加一辆加1分,每项最高加2分,最多得8分。”本项目为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明确“机械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设置上述“拟投入车辆配备”评审细则,主要是考量投标人巡查、洗扫及垃圾清运等合同履行能力,与车辆是自有或租赁无直接关联。故评审细则就投标人“自有”或“租赁”车辆配备在相同数量下按不同的分值进行计算不合理。同时,评审细则对主要目的为垃圾清运的清运车辆类型明确要求为“核载质量1.5吨及以上密封式侧装吊桶车”,排除了所有侧装吊桶车以外的车型,极大地限制了供应商的竞争性。对于上述评审细则的设置,采购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因该二项评审细则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不再作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3。2022年9月9日,本项目重新评审是根据《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诸财执法(2022)7号)的要求组织,并未违反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相关程序。投诉事项3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因招标文件有关评审细则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2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等规定,驳回投诉;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被投诉人限期改正,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本项目重新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孟龙岗、孟国樑,因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处理日期:20221110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