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2-14077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10
文号: 诸政办发〔2022〕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 08: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镇乡(街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的各项资金(国库资金除外)及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各类保证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以下统称公款)。

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四)公款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具有对公存取款职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诸暨市内设有独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2.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新设银行第一年不受此限);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六)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可从全市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标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评标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人员由人行诸暨市支行、银保监组、金融办、审计局、财政局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七)各招标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各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各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3日。

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同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

(八)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在网站上对中标信息进行公告,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

(九) 招标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十一)各招标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1家以上中标银行(但不得选择全部投标银行作为中标单位),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于银行是指将财政专户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银行,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交易行为。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的定、活期利率按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上浮比例根据年度经济形势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在符合政策规定下确保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为控制风险和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撬动作用,对每家银行的存放总量进行上限管理。

(四)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原则上实行按季招投标,如资金总量较少时,可以延长招标间隔期。

(五)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期限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六)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可以采用银行团的方式签订。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二)有下属单位的行政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其它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拟订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并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含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以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五)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各行政事业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1.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类银行同期限近期在本市招投标利率的,可以在开户银行存放定期;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八)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九)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在原存款银行存放“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十)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标准,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组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市金融办、人行诸暨市支行、诸暨银保监组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二)市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下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季度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三)各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2.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3.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规定

(一)各招标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诸政办发〔2016〕17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67号)、《诸暨市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9 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