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2-14087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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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13 |
文号: | 诸政发〔2022〕2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履行本区域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准则
第三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市第十七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实现“五个率先”主题主线,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持续擦亮“枫桥经验”金名片,奋力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新高地。
第四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绍兴市委市政府和诸暨市委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 市政府要更加重视自身建设,以数字化改革推进政府治理全方位、系统性变革,认真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努力建设学习、法治、效能、服务和廉洁的人民满意政府。要加强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政府系统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三章 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商量决定。
第九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乡(街道)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观念,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按规范程序审定发布施行。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重要政策主动公开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拓宽公开渠道。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机制,加强监督保障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重视人民群众和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
第六章 会议制度和公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切实精减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七章 作风和纪律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按有关规定报告;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事先书面向市政府领导请假。各组成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完善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问责方式、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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