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荣不服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处理意见书》申请复议案

2022-03-25 15: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1〕42号

申请人:周×荣。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永水,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所作的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处理意见书》,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处理意见书》载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浙江省领导写信反映的要求办理退休待遇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受理。根据申请人的档案内容显示,申请人于1973年1月入伍,1985年1月退伍,退伍后进入诸暨县×××工作,1990年7月因私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定居。经查,1990年6月,浙江省诸暨××××公司同意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并向申请人发放离职补助费2025元,生活补贴660元,合计费用2685元,并发给诸暨—××单程旅费。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六条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87)侨政字第061号〕规定,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的,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目前,该规定仍然适用。综上,申请人于1990年6月因获准出境定居领取一次性离职费,因此无法办理复职改办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引用的(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三条、第六条“适用归侨,侨眷在职职工”,适用于吴×真随夫军转至诸暨县××医院1985年1月至1988年12月工作期间;适用于申请人军转至诸暨县××站1985年1月至1990年6月工作5年6个月期间,并不适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给军人转业证明书的转业军人。吴×真和申请人是各有12年1个月军龄退役的转业军人。二、申请人1990年6月一次性领取离职费,因此无法办理改办退休手续,不符实情。70—80年代国防部颁布命令,规定公民服义务兵3年,国家发给每月津贴费6元。申请人1972年12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具体是:义务兵役3年即1972年12月—1973年12月,6元;1973年12月—1974年12月,6元;1974年12月—1975年12月,6元。超期服役3年10个月,即1975年12月—1976年12月,10元;1976年12月—1977年12月,15元;1977年12月—1978年12月,20元;1978年12月—1979年10月,26元。提干即1979年10月—1985年1月(转业)军队22-23级别工资80元/70元/月。申请人不知12年1个月义务津贴费级别工资是用什么方程式计算出的离职费。时任中央军委用词严谨定义安家费、转业费。事实上申请人从没有领取离开军队计有军龄的离职费,同理申请人离开诸暨县××站时没有领取计军龄的离职费。综上,申请人认为一次性领取的2025元费用是离开××站5年6个月工作基本工资累进计算的,包括上交集资1500元、国家和时任中央军委划拨地方政府财政转业军人每人安家费1500元,分配给转业军人一套房子(诸暨县××镇×××路××弄××室),建设成本的退还款加计有5年6个月地方工龄的离职费总和(实际上交财物远超领取的2025元)。被申请人用(87)侨政字第061号和(83)侨政会字第007号认定申请人服义务兵役3年的津贴费、超期服役3年10个月的津贴费、军队22-23级别工资5年3个月为归侨、侨眷在职职工离职费,因政治属性不同(月收得不相称)与事实不符。军龄是“无价”名份,所以申请人12年1个月军龄依法有效,不可定性申请人领取了12年1个月军龄的离职费。三、申请人12年1个月军龄已经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核准。申请转业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从1973年1月缴费至最低社保要求15周年,而申请人今已届70岁超法定退休年龄,属特别历史原因,特殊个例,故请求准许一次性补交2年11个月至15年享受最低一级复职军转干部改办退休待遇。综上,请求撤销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处理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办理军转干部复职改办退休手续。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系基于浙江省信访局登记转办的编号为LX202100×××××××9的信访件对申请人通过来信方式要求落实退休待遇问题作出了编号为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的《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内容实为解释性答复,属于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其要求撤销《处理意见书》的申请,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办理军转干部复职改办退休手续。但该申请涉及复职、工龄认定、办理退休手续等事宜。其中复职问题不属于行政职权更不属于申请人职权范围。工龄认定、办理退休手续属于依申请履行的行政职权。申请人未曾依照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工龄认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申请,更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其已复职的相关依据,相应程序并未启动。故上述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第七条规定:“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回;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87)侨政政字第061号〕规定:“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申请人在1990年6月经批准因私出境前往××定居,浙江省诸暨市××公司同意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向其发放了离职补助费2025元、生活补贴660元,合计费用2685元,并发给诸暨—××单程差旅票。按照申请人1991年5月份工资表,其月基本工资为78元,如其离职补助费仅计算其实际在浙江省诸暨市××公司的工作年限,其可以享受的相应待遇应远低于2025元。且申请人原单位工作人员亦反映离职补助费中已包含了服役年限折算的费用。在相关政策未调整,申请人未办理复职手续、退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办理相关工龄认定及退休手续。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为查明案情,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组织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方均到会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3年1月入伍,1985年1月转业进入诸暨县××站工作,1990年7月因私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定居。1990年6月20日,浙江省诸暨××公司人事秘书科抄告财务科,按照国务院侨务办(78)侨内字第512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要求发给申请人离职补助费2025元,生活补贴660元,合计费用2685元,并发给诸暨—××单程旅差费,同时要求代扣住房押金500元。1990年6月23日,申请人签字领取离职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差旅费共计2435元。2020年11月10日,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申请人军龄为12年1个月。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向浙江省信访局去信反映退休政策问题,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待遇。并称2019年被申请人曾答复,申请人在诸暨未参加任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纪且通过公安户籍系统查询户籍地不在诸暨,因此无法为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上述信访件于2021年3月1日转送被申请人。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因其于1990年6月因获准出境定居领取一次性离职费,故无法为其办理复职改办退休手续。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处理意见书、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转业军人证明书、干部介绍信存根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省诸暨××公司人事秘书科抄告财务科的通知、费用签收凭证、工资表、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出境定居前已领取了原工作单位浙江省诸暨××公司按照国务院侨务办(78)侨内字第512号文件及补充规定所发的一次性离职补助费,故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87)侨政政字第061号〕规定,告知申请人无法为其办理复职改办退休手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后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