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不服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1〕49号
申请人:杨×荣。
被申请人: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国苗,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完全符合参加社保的条件,具备参保资格(具体证明资料见附件)。二、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为其办理社保,但至今未办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手续。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参照杨×凤、杨×华二人情况进行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经核实,杨×凤、杨×华系60年代××厂精减职工,可参照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进行参保并办理退休。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精减职工的认定程序为: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杨×凤、杨×华2人当时能够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故办理了精减职工身份认定,并参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办理参保补缴及退休手续。因申请人杨×荣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不能办理。同时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11]398号),因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反映今年(2011)底前完成政策实施工作难度较大。为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妥善解决部分符合221号文件参保条件且2011年底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未办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允许部分未办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延至2012年5月31日。因此,办理相关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目前也不能再予办理。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向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一封挂号信,内容为要求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申请报告。2021年2月9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寄送《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已转入被申请人处理。因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相关答复反馈,至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手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证明、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浙人社发〔2011〕398号文件、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杨×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杨×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迁移证存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中共诸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诸暨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等5家事业单位“三定”(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诸编〔2020〕65号)文件的附件5规定了被申请人的其中一项主要职责为“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承担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办理及保险金发放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要求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履职申请报告已逾60日,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处理反馈,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要求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