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2022-04-22 14: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0353的马剑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费雪芳食品店经营的马剑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02月18日向诸暨市费雪芳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20220226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0396的糖醋大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寿丽旦食品店经营的糖醋大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02月23日向诸暨市寿丽旦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892200000202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30231的萝卜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阿娟食品店经营的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02月23日向诸暨市阿娟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89220000018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3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