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2022-06-01 11: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如下:

一、目录范围

纳入管理和需动态调整的目录包括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26个试点领域公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试点领域目录”)。如有新增公开目录,参照本机制执行。

二、目录管理及调整主体

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是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和调整的主体,负责动态调整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目录。涉及部门之间目录有交叉的重点领域公开目录,由该领域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梳理调整。

市府办作为全市政务公开目录的监管单位,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公开主体不及时履行公开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市府办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三、需调整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上级目录、公开指引增加的事项涉及市级部门、镇乡(街道)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目录、公开指引取消的事项涉及市级部门、镇乡(街道)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四、调整程序

1.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等,调整完善相关事项,将调整后的目录事项报市府办政务公开科。

2.市府办负责协同司法局等力量,审核公开单位上报的目录事项,将审核结果告知公开单位。

3.公开单位负责讲调整后的相关事项在诸暨市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