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2-1425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27
文号: 诸政办发〔2022〕25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6- 10 08: 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浙江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 集 人:童云英(副市长)

副召集人:寿晓东(市府办副主任)

吴国强(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黄雁飞(市发改局副局长)

詹晓春(市经信局副局长)

章妙锋(市教体局副书记)

杨叶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钟利伟(市民政局副局长)

卢文荣(市司法局副局长)

戚俏新(市财政局副局长)

应仲九(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胡建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俞坚松(市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周志其(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国建(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蔡建根(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  坚(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郑轩扬(市文广旅游局副局长)

蔡榆军(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陈小波(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冯  涛(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市治水办合署,设在市水利局。吴国强兼任办公室主任,蔡建根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1.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推进我市河湖长制工作迭代升级,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绍兴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成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水利局、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18个部门组成,水利局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府办副主任和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河湖长制工作。

(二)负责制定河湖长制相关制度,研究确定河湖长制工作重大事项,统筹谋划并制定全市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成效进行考核,承担对镇级河湖长的履职考核工作。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市治水办合署,设在市水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绍兴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通报、部署年度工作,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等。

(二)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确定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及其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者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文件,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并初步沟通一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或治水办文件印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或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全体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草拟,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核稿,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工作要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工作部署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印发,重大决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工作简报和通报形式,不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有关部门及镇街报告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成效经验。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及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印发。


附件2


诸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绍兴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精神,制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省、市级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实施,指导各部门河湖保护有关项目建设;研究制定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长制、河湖保护管理等相关教育宣贯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警长制”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指导治水工作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侦办,依法打击影响河湖水域安全的各类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河流保护相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治水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治水工作的公证和法律援助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湖长制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指导统筹湿地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开展主要河流水生态健康评价,依法查处非法排放污水,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指导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有关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等基础设施有关建设、运营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保护和养护管理工作,监管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及市管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防治。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负责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治理。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A级景区内河湖绿化、保洁、美化等管理保护工作,负责A级景区内河湖长制文化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涉及河湖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六小行业”雨污分流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涉水问题,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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