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事故案例

2022-06-23 08: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安全风险防控,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为强化警示教育,根据《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现集中通报两例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两例事故案例。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案例

案例简介:诸暨市枫桥宇业五金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2022年5月22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诸暨市枫桥宇业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共有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处于使用状态。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经查,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例

案例简介:绍兴长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2022年3月1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长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的18台起重机械处于使用状态,操纵方式为地面遥控操纵。经查,该公司使用的上述18台起重机械均经过重大修理,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报告。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处罚款35000元的决定。


三、事故案例一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2021 年 10 月 2 日 7 时 43 分许,浙江省湖杭铁路 沪乍杭右线 84 至 85 号墩(西湖区三墩镇孙家坝,对应湖杭铁路里 程 DK60+076.05-DK60+ 108.75 )发生一起架桥机倒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 按照规定做好架梁作业前的安全检查,未对架桥机的安全运行进 行检查确认;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的 行为; 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 安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未依法履行职责,督查检查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铁五局 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 “罚款 1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对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 9204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案例二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6. 18”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案。2021年 6月 18日 19时 20分左右,在位于 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 19 号的厂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叉车挤压并造成 1人死亡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经事故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死者违章指挥,指挥叉 车司机在非通行车辆的管沟盖板上进行移动工具箱的叉车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指挥过程中未意识到近距离站在叉车旁边的不安全因素,未与叉车保持安全距离,最终导致被倾覆的工具箱撞 击后挤压,造成死亡。 间接原因为: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 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等人员岗位职责,无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未有效组织叉车作业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 公司作出 “罚款 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