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体育设施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征集时间:2022-07-11 09:40:54 至 2022-08-10 09:41:03已结束正在征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诸暨市教育体育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体育设施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通过电话等方式反馈,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2年7月11日到2022年8月10日;

联系人:张建琴,联系电话:0575-87283909,邮箱:zhujiqunti@163.com;

通信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南路11号建设大厦


附件:起草说明.doc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体育设施管理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健康诸暨,构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推进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诸暨范例作出贡献。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村(社区)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管理。市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教体、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使用

(一)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公共体育设施收费。公共体育设施原则上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发改部门批准。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教体部门应当要求公办学校创造条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者。市财政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一)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继续实行“谁所有,谁投入;谁使用,谁维护”原则。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二)基层公共体育场馆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信息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依法逐级报属地镇乡(街道)、市教体局备案。市教体局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纳入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优惠措施查询等信息服务。

(四)基层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管理。配合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逐步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改造,通过数字终端向公共数据平台传输数据,通过建设“智慧化数字体育平台”实现公共体育场地数据汇总、共享,实现线上查询、预订、支付等功能。对健身人数、频次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场地是否损坏、是否出现运动伤害事故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相关数据在后台分析后形成区域热图等分析数据,探索户外体育场地设施无人化、智能化管理新模式。

(五)基层公共体育设施信息公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运营维护。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市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七)基层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公众责任险。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群众科学健身。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八)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反馈小结: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体育设施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7月11日到2022年8月10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