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2-160741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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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惠企】【“1+9”政策】诸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打造新时代诸暨文化高地,推动“文化诸暨”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推动集聚区做大做强。对文化产业集聚区,自认定年度起,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前三年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达到30%、45%、60%以上,文化产业营业额在认定年度达到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0%,每年分别奖励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若一次性申请三年奖励,申请前三年的文化产业营业额实现翻番,申请前一年的文化产业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且申请前一年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达到60%以上。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以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为基数,按比例给予奖励。
2.集聚区入驻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文化企业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且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6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认定期已达三年的文化产业集聚区,三年后新入驻的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年营业额增长20%以上的,按照每一年实际房租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在三年后一次性发放。
3.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园区(基地)和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在已给奖励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创建成为省文化创意街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两年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进行复评。
4.支持集聚区培育优质文化企业。支持集聚区培育优质文化企业。集聚区每培育一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境外上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以及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15万元、5万元及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差额奖励。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5.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50%和30%两档,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6.鼓励文化企业上市。鼓励文化企业上市。文化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奖励300万元,并实行分阶段奖励: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170万元;在北交所成功上市,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3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4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对已挂牌企业成功上市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7.支持文化企业加速发展。对于年纳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8.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省“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市文化龙头企业、市创新型文化企业、市成长型文化企业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9.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已核准或备案,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
10.鼓励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经营文创业态。经申报认定,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新开设经营文化创意、演艺、实体书店、艺术品交易、非遗制作展示交易等文创业态,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若每年纳税销售额实现增长,给予每年房租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以较大体量整体打造文创为主导的业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经营文创业态面积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给予每年房租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该范围内的单个业态不再享受本条政策。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房屋租金,若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房租评估值的,最高按评估值的120%核定。
四、支持重点门类产业发展
11.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剥离创意设计部分参与市场化竞争,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专项从事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服务设计、品牌设计等领域,对剥离并新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影视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影视作品,或其他以诸暨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上映,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首次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原创纪录片,或其他以诸暨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网络电影、网络剧,或其他以诸暨正面题材为主题的网络电影或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等新媒体渠道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按照销售实绩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3.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额30%的补助。对未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按照境内5000元每场,境外1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脱口秀等演出剧目在诸暨进行商业演出,按1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引进单位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书场、小剧场等演艺场所建设,建成后给予场地改造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于60场、每次演出时间不少于40分钟的,经认定,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14.鼓励传统文化进行项目化开发。对利用书法、文学、戏曲、名人和非遗等文化资源,进行文创产品、乡村振兴等产业化开发,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15.鼓励文化会展业发展。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在绍兴范围内举办文化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拍卖会、创意设计活动、文创集市等各类文创活动,给予活动组织费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经政府部门认定,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全球性国际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展示交易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实体书店创新发展。鼓励实体书店创新发展。对实体书店、农村文创书屋创新经营模式,以‘图书+’新模式融合文化创意、文化休闲、文化教育等业态,每年给予实际房租4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及境外国际知名奖项的优秀数字内容作品,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补助。对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以及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业态、数字技术打造新型消费业态等项目,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五、附则
18.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为独立核算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形式的经营者,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9.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
20.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2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市级政策和绍兴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2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23.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