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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浬浦镇 成文日期: 2022-06-15

浬浦镇村电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7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诸政办发〔2014〕125号、诸政办发〔2015〕100号、诸农用电领〔2020〕1号等文件精神和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的需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电工是农村用电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力量,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因此,必须做好村电工的“三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报酬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村电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队伍管理水平,服务美丽乡村和平安浬浦建设。



第二章  村电工的聘用

第三条  每个行政村(社区)原则上配备1名村电工,个别用电户数较多且自然村较为分散的,可根据村情增加配备村电工人数;如遇本村社无适岗村电工可聘用的,可在在册持证村电工队伍中择优选择派工。

第四条  村电工由村社两委负责聘用,镇农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农电办)进行业务技术素质审核。

第五条  村电工的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村民用电服务;无妨碍从事电力服务工作的病症,长驻本镇的男性公民;文化程度高中(含中专、中技、高职)及以上(原从事村电工工作2年以上,且工作积极负责,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电工知识;村电工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新聘村电工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连续聘用超过55周岁的,由村社两委视该村电工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是否续聘(需提供本人健康证明);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第三章  村电工的管理

第六条  对村电工实施“村聘镇管”模式,村电工在行政上受村社两委领导,业务上受镇农电办管理,并定期参加镇农电办业务技能培训和农电办工作例会。

第七条  村电工应保持稳定,村社两委确需调换村电工时,应有具体原因并有书面手续,同时报送新村电工信息,经镇农电办业务技术素质审核;或由镇农电办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村社方调换。

第八条  村社两委应配合镇农电办做好村电工的月度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  村电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村社两委有权调换该村电工:

1.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或纪委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的;

2.村社用电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3.居民用电服务缺失,群众意见较大的;

4.窃电或帮助他人窃电的;

5.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工作任务的。



第四章  村电工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国家用电政策、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等内容的宣传,协助村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积极、有效开展本村社的用电日常管理,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指导村民安全用电。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和维护本村社集体资产电力设施和村民资产用电设施,使其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农业用电旺季应加强农业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及消缺工作,确保农业用电安全。登记村民资产自备电源,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大力推广应用漏电保护器,指导村民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村民家庭生活、家庭企业和村公益路灯、农业生产等用电设施,按“安装、投运、完好”三个100%的目标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  教育引导村民规范用电行为,不私拉乱接用电,不私自启封、移拆、损坏计量表计,严禁窃电、无表用电、用电性质不符、超过合同容量用电等违约用电行为,引导村民办理电费批扣手续,每月在规定日期内自觉缴纳电费。

第十四条  教育引导村民保护电力设施,制止建筑、植物等不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要求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各类违章作业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三线”搭挂整治,保证装置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协调解决本村社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运行管理等事务,确保电力设施通道、电能计量装置位置等符合规定,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完成,保证国家电力政策得以实施。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或配合镇农电办开展村民用电服务工作,每周至少半天定点在村便民服务中心为村民开展政策咨询、宣传和电力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配合镇政府做好本村社的有序用电和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灾害性天气时,应对本村社的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镇农电办报告受灾情况。

第十九条  遵守电力法规、政策,遵守安全工作规定、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等,切实提高业务水平,确保自身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参加电工操作证的复审培训考核,确保所持证件的合法有效。



第五章  村电工的报酬及待遇

第二十条  村电工统一纳入村社务工库,报酬采用“底薪600+实务实记”制度,派工具体标准可参照本地市场价格或结合各村社实际情况经两委会讨论后报酬执行。各村也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村两委会议进行调整村电工报酬发放方式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安装村民资产用电设备或处理故障的报酬,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由村民自愿支付,村电工按照当地当时技术工的工价标准收取报酬,不准乱收费。但低保户、边缘户、困境儿童、因病致贫户、特困人员等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可由村社两委会自行讨论决定帮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村电工意外保险统一由镇政府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镇政府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村电工取证、培训等费用由村电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村电工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工作器具方能正式上岗,相关费用由村电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浬浦镇农电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