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3〕94号)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2〕26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造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力争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低保及低保边缘标准以下家庭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二、资金来源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力量捐赠的资金;
(三)农户自筹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房户或危房户。危房户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是经济困难户。
(二)补助标准。无房户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户,采用新建、拆建、改建的,建筑面积45㎡以内补助22000元,45-60㎡补助28000元;采用置换的,建筑面积45㎡内补助15000元,45-60㎡补助18000元,超过60㎡补助20000元;采用租用的,建筑面积45㎡以内补助1600元,45-60㎡补助1800元,超过60㎡补助2000元。鉴定属于C级危房或局部C级危房,应以修缮为主,采用新建、拆建、改建的,建筑面积45㎡以内补助15000元,45-60㎡补助20000元;采用修缮的,建筑面积45㎡内补助12000元,45-60㎡补助14000元,超过60㎡补助15000;采用置换的,建筑面积45㎡内补助10000元,45-60㎡补助11000元,超过60㎡补助12000元;采用租用的,建筑面积45㎡以内补助1200元,45-60㎡补助1400元,超过60㎡补助1600元。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户总建筑面积小于60㎡的,采用改建、扩建、加层的,户总建筑面积45㎡内补助8000元,户总建筑面积45-60㎡补助10000元。被上级有关部门定为建筑节能示范户的,上级补助的建筑节能资金也给予补助对象。
上述补助资金为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镇乡(街道)应按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20℅再配套补助,其余改造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
上述补助标准除租用住房为年度补助标准外,其他改造方式为一次性补助。
上述建筑面积按改造后户总建筑面积计算,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加层后户总建筑面积超过60m2平方米以上和鉴定等级属于D级危房采用修缮、扩建的,不予列入补助对象。户总建筑面积由所在镇乡(街道)核定。
(三)资金发放。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房屋开工15天有一定形象进度后,经补助对象申请,所在镇乡(街道)初审,市建设局审核后,划拨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50℅;房屋竣工,经补助对象申请、镇乡(街道)初审、市建设局审核后划拨余款。市建设局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四、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拆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改造。
(二)建筑面积。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补助对象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加层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建。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程管理。各镇乡(街道)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施工和房屋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档案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齐全规范,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低保、低保边缘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土地、房屋权属等证明材料(有材料的提供);
5.危房鉴定证明或无宅基地证明(农户无房证明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
6.公示材料;
7.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
8.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
9.户总建筑面积核定表;
10.改造前、中、后照片,租用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用前后房屋照片(每张房屋照片内补助对象必须在场)。
租用住房首次申请提供上述材料,以后每年申请补助提供房屋和经济困难证明,租用房屋有变化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面积核定表和照片。
五、操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家庭持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款1、2、3、4项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补助对象有住房的,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镇乡(街道),镇乡(街道)审核汇总上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转报给市建管局,市建管局指定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意见,并逐级反馈给村民委员会。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和房屋质量鉴定意见,通过召开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乡(街道);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镇乡(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建设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镇乡(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对镇乡(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在《诸暨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准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改造计划。
(五)协议。核准的改造对象与镇乡(街道)签订《农户危房改造协议书》后,方可动工建设,并拍摄改造前、中、后照片各一份,无房户拍摄改造中、后照片各一份。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镇乡(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民政局核实。核定后,列入改造对象。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市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建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履行好农村危房改造中的相关职责。市发改局将农村危房改造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落实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危房改造对象。市民政局核定农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市建管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申请对象危房鉴定工作,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国土资源局核查申请对象土地使用情况,出具农户无宅基地证明,尽可能落实或调剂无房对象土地指标。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涉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镇乡(街道)村庄规划编制或调整相关工作。凡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免收各类规费。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积极的贡献。
七、其它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诸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6〕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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