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2-149808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公开日期: | 2022-09-16 |
主办单位: | 建设局 |
建设局关于诸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18号建议的答复
周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升全装房品质,响应节能号召”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建筑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71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证办发【2016】14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市住宅全装修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力度,绍兴市建设局特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建设【2021】38号)文件。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住宅全装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诸暨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的要求,我市市中心城区出让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其他区域新建的商品住宅,鼓励实施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现我市住宅全装修样板房设置、验收管理、样板房公示及保留时间等相关要求执行如下:
(一)样板房设置要求。住宅全装修项目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2021年1月26日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允许先异地搭建交付样板房,但在一次预售后必须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2021年1月26日以后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必须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为实体样板房。
(二)样板房验收管理。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由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未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房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三)样板房公示。严格实行“所见即所得”,全装修样板房组织验收完成后,开发企业须委托公证机构办理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影像公证及样板房承诺书公证。相关公证文书、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以及装修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明细须在销售现场和交付样板房内公示,清单明细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以外的设施设备。
(四)样板房保留时间。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期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你的建议“提升新房装修质量,变全装修为精装修;销售之初就让开发商列明装修标准清单,提供交付后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建议监管部门进行样板房影像证据保全。”目前我市全装修样板房项目均已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下一步,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落实好相应的政策文件,做好住宅全装修项目的监管工作。并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接受情况,进一步优化“住宅全装修项目装修标准”,减少因“拆除自带装修进行再装修,导致的材料浪费、建筑垃圾增多、环境污染”等问题。
再次感谢你对我市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规划战略的关心和支持,也能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建言献策,推动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的发展,为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行业贡献力量。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承办人:杨 健、鲁栋升
联系电话:0575****8478、0575****5630
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府办,第九人大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