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不服诸暨市公安局作出诸公(大)行罚决字〔2020〕050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申请复议案

2022-09-22 15: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0〕119号

申请人:石××,女,汉族,1××0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街道××社区××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谢琦,局长。

第三人:石××,男,汉族,1××3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街道××社区××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诸公(大)行罚决字〔2020〕05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公(大)行罚决字〔2020〕05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9月10日21时30分许,因为亲戚石××(本案第三人)新修建的墙体将申请人家的一个出口堵住了,申请人就拿着自家的一个小榔头去敲此墙体,导致墙体上的一块气块砖损坏。经诸暨市价格检测与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气块砖墙体价值为180元。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经查证,申请人属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本案涉嫌的财产损失评估金额为180元,申请人认为这个价格评估不合理,且即便是180元予以认可,申请人也愿意赔偿,只是对方不愿意协商。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且事出有因,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本案事发原因,是因为申请人的房屋门被第三人用砖砌墙堵住了,申请人的租户不能正常进出,申请人才一气之下去敲了砖,但是第三人来堵墙的行为,申请人也报过警,当时派出所也没有处理,申请人的过激行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且本案的危害结果甚微,就算按照评估价格也才180元。本案起因是第三人侵害申请人的权利在先。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故意损毁财物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2020年9月10日21时30分许,因为第三人新修建的墙体将申请人家的一个出口堵住了,申请人就拿着自家的一个小榔头去敲此墙体,导致墙体上的一块气块砖损坏。经诸暨市价格检测与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气块砖墙体价值为180元。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经查证,申请人属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并制作告知笔录。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当天将诸公(大)行罚决字[2020]05081号处罚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宣告和送达。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11时25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的报案,称其在××街道××社区××号的家的墙被人敲了一个洞。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展开询问调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和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9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表示其不接受调解。9月30日,被申请人向诸暨市价格检测与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诸暨市价格检测与认证中心对涉案气块砖墙体的损坏价值进行认定。诸暨市价格检测与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气块砖墙体的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80元。10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分别于当日告知第三人、于10月26日告知申请人涉案气块砖墙体的损坏价值。同时,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次日,被申请人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损毁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未破案件监控查询记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绍兴市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操作手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五百元且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本案中,申请人用小榔头敲第三人家墙体,导致第三人家墙体一块气块砖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鉴定第三人的财物损害价值小于五百元。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行为认定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作出减轻处罚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履行受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诸公(大)行罚决字[2020]0508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