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22-14996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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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文号: | 诸卫发〔2022〕6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7-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医共体、其他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22〕9号)和《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诸财预执〔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系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诸暨市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结果备案表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3日
诸暨市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22〕9号)、《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诸财预执〔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系统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包括医共体成员单位(医共体成员单位指医共体内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是指单位取得的各类医疗卫生业务收入、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六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七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在招标结果生效后10日内,填报《诸暨市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结果备案表》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医共体成员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所属医共体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医共体总院统一招标的,医共体成员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医共体成员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医共体总院和市卫生健康局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其他卫生单位经市卫生健康局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九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第十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根据预测的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卫生健康局或医共体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数量;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
(五)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诸暨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新设银行一年内不受此限);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可以参加投标的银行,应当出具廉政承诺书,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资质认定、法人身份证。但银行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否则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投标,具体投标时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可从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标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评标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人员由人行诸暨市支行、银保监组、金融办、审计局、财政局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标准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40%。
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市财政局向有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医共体或自行组织实施招标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束后,招标结果经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审定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组织招标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卫生健康局或医共体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医共体总院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他卫生单位自行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签约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向中标银行划款,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等存款凭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原经招投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需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标准,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切实履行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医共体总院要加强对成员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成员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对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市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对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违反《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诸暨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22〕9号)等文件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单位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重大报告制度,将领导干部亲属在银行从业任职情况和所在单位在该银行的公款存放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并在单位组织生活会上作对照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日常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