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2-15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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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文号: | 诸政发〔2022〕21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浦阳江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2-
09-
29
1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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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因实施浦阳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浦阳江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暨阳街道双福村、暨南街道三江新村及沿江新村、姚江镇草湖江口村。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并公布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诸暨市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由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负责。暨阳街道办事处、暨南街道办事处、姚江镇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征收业务工作委托诸暨市永兴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资产和房地产评估单位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三、 征收补偿出资单位
诸暨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5日。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上述征收区域内办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新办理权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户籍迁移、出租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等。
六、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义务。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