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申请指南)粮食生产贷款对象、额度、程序与管理
一、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1.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3.贷款条件。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在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享受省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的主体均在此名册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贷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2.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三、贴息贷款程序
1.贷款对象的确定。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上一年度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供《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附件1),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2.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2),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3.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贷款发放、收回情况报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附件3)。
四、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1.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以后年度再据实进行结算。
2.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3.贴息资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一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发放至借款人市民卡帐户。确无法通过平台发放的,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已使用贷款的关联存款帐户。
4.督查和审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发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