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3-140612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公开日期: | 2023-01-16 |
主办单位: | 建设局 |
建设局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王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业委会工作的建议”(第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小区管理及业委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它可以对物业起到良好监督作用,使小区的共同收入更加透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物业、社区之间沟通的桥梁;其缺点是业委会成员素质高低不一,容易有私心,且业委会一旦资金不足就难以维持,更是容易实行“独裁”管理,不能得到有效约束,继而影响小区管理。
一、关于业委会管理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知识问题。2021年6月,我局邀请了绍兴专家对我市各镇乡(街道)相关人员和各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进行了《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指导学习。今年将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在属地范围内继续邀请专家对社区工作人员和业委会人员针对日常操作性问题进行培训,目前已计划在10月份就业务规范、常见问题处理、风险矛盾化解等方面对社区、业委会主任开展一次培训。同时我局将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业委会职责,提高业委会的履职能力和小区业委会的覆盖率。
二、关于业委会账目问题。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对共有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有异议的,经人数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表决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共有收益中列支”,镇乡(街道)可以建立统一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对共有收益的收支、保值增值以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管。发现业委会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及收益的,经查实,由属地镇乡(街道)依法处理。
三、关于业委会成员经费不足问题。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补贴、聘请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我局建议通过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等相关条款,由业主大会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同时也将向市政府建议给予一定的补助来提高小区业委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小区管理及业委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4日
承办人姓名:楼旭亮
联系电话:138****3938
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府办,浣东街道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