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季度诸暨市流通领域针织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本方案适用于流通领域(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销售的针织内衣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抽样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详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针织内衣 | 2(件/套) | 1(件/套) | 1(件/套) |
注:抽样时以购买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辖区内的标称同厂家(或同品牌)、同一货(款)号、同一色号(颜色)商品作为一个样本总体,进行随机抽取。 |
2 检验依据
表2针织内衣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使用说明(标识) | GB/T 5296.4-2012 |
2 | pH值 | GB/T 7573-2009 |
3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4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5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6 | 纤维含量 |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101-2009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6988-2013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
FZ/T 73006-1995 腈纶针织内衣
FZ/T 73016-2013 针织保暖内衣 絮片型
FZ/T 73016-2020 针织保暖内衣 絮片型
FZ/T 73019.1-2017 针织塑身内衣 弹力型
FZ/T 73019.2-2013 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
FZ/T 73019.2-2020 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
FZ/T 73022-2019 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4-2014 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33-2009 大豆蛋白复合纤维针织内衣
FZ/T 73035-2010 针织彩棉内衣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二)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如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等;
(3)产品质量等级未严格按执行标准标注的;
(4)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