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关于教共体“互联网+义务教育”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浙华元23-06-19
二、项目名称:教共体“互联网+义务教育”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沪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瑞国际银座1幢902室
被投诉人1: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8楼
被投诉人2:诸暨市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51号
相关供应商:宁波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59号B幢2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沪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教共体“互联网+义务教育”采购项目(浙华元23-06-19,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1.关于宁波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电视机制造单位深圳市皓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100%控股公司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质疑。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我司已对宁波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告知,宁波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承诺深圳市皓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2.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3.关于质疑事项3的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处理结果:(1)关于投诉事项1。经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区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2)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配合投诉处理,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出具专家意见:针对投诉事项2:演示视频中放大、缩小、锁焦功能由按键控制,非摇杆操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针对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中功放、音响只提供证书,均未提供官网截图,各扣1.5分。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1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