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3 08: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一、项目编号:浙华元23-05-04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美好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坪埕北路11号第五层

被投诉人: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8楼

相关供应商1:厦门杰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中宛路11号

相关供应商2:浙江童晟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辉路5号

相关供应商3:杭州浙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38号1号楼507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美好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采购项目(浙华元23-05-04,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审查后受理。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对于“评标过程中对于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非常低的情况(童晟工贸和浙坤信息投标报价仅仅是预算金额的20%和40%),为何没有作无效标处理?”的质疑事项没有作出证明回答和具体的解释,仅仅以“评标现场全程有录音录像”进行谈搪塞,这是完全错误的。2.被投诉人对于“拟中标人杰田科技疑似与浙江童晟工贸有限公司以及杭州浙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最高价中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质疑回复没有针对性和说服力。3.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评标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样品送达环节没有签收等手续,样品送达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未按照标书要求作无效处理。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也承认有一家投标人样品送达时间超过了标书的要求,无论其最后是否线上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未对其作无效标处理均属违规。(2)对样品评分不规范。根据招标文件第29页“样品共2套:1套为可供现场操作测试用的全自动升降柱(含1根升降柱和控制系统及系统配套设备(如红绿灯、控制器)等);另1套为同一升降柱主体拆解后的全部部件(可组装成完整升降柱);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拆解的样品无法组装完整升降柱的,酌情扣分。”实际评标过程中不仅缺失应有的样品组装环节,而且对于样品提供不完整的童晟工贸也没有作零分处理。(3)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认真核查。(4)疑似代理机构浙江华元的另一个不规范行为是--评标过程没有要求采购人委派评标专家参与评分。根据中标公告得知本次评标过程的5位专家均由代理机构从专家库抽取,采购人并未派代表参加,请问这是不是属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的“采购管理类第8条未执行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4.从中标公告看出评委专家5的评分出现多处不合理的地方,疑似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打分!既不专业也不公正!直接影响了正常的中标结果!但是被投诉人却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核查,质疑回复不具说服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成立的部分事项,采购组织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韩建良、胡国强、贾国超、陈金红、李志引,因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责令限期改正,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处理日期:2023年9月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