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诸暨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
(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
(三)《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
三、意见征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政局起草了《诸暨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大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10月10日,同时向全市各镇乡(街道),以及市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诸暨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由总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项目的征集与评审;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附则等六个部分组成。
1.“总则”部分主要介绍公益创投项目的内涵、原则、项目资助范围、管理机制和工作目标;
2.“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部分明确了公益创投分为市级和镇街级两个级别。市级公益创投由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镇街级公益创投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可委托各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为承办单位;介绍了申报和实施公益创投项目主体的基本条件;
3.“项目的征集与评审”部分介绍了公益创投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基本程序。分为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其中项目评审包括组织评审、社会公示、上报评审结果三个阶段;组织评审由承办单位组织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3-11位(单数)人员组成,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社会组织代表、基层一线从事社会服务的代表、相关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4.“项目实施”部分介绍了公益创投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分为签订项目合同、资金拨付、督促项目实施、项目总结。其中资金拨付为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审核后,按支付程序将服务项目资金不少于两次拨付给获选的社会组织,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不少于20%。;
5.“项目监管”部分明确了项目实施方的法人(备案类组织为负责人)对项目财务负主要责任,项目变更与终止的相应要求也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执行方队公益创投项目款项做到专款专用、不转让服务。办法规定项目终止或变更后资金去向问题,对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较差和未完成项目的执行单位的惩处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五、施行时间:2023年11月16日开始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民政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陈航飞,社会组织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联系电话:05758701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