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太请求责令诸暨市姚江镇人民政府拆除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建筑复议申请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2号
申请人:蒋某太,男,汉族,1×0年×月×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镇A某村×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姚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葛高烽,镇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拆除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建筑,于2022年12月25日向诸暨市信访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23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诸暨市信访局移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南、西、北三处附属房的违章建筑没有明确拆除,只是象征性的拆违,没有针对性的拆违,要求上级有关部门督促强拆。2.镇规划所长王某龙对未批先建的违章称,可以补批,申请人认为合法是批多少建多少,如果是补漏行为不合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3.2022年7月26日处理意见书称,40平方左右于2022年6月27日自行整改到位,市信访局回复后,镇称,有508平方米拆除,至今尚存在厂区内三处附属房没拆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拆除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处违章建筑、办公楼批三层建四层的违章加层。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理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建筑事宜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居住在某镇A七里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临时建筑位于某镇B内,被申请人处理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建筑事项的行为与申请人之间既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二、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已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拆除其厂区内的临时建筑,已履行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新发违建40平方米和存量违建(即评估区域建筑物情况一览表中的临时建筑一和临时建筑二)508.8平方米。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某科技有限公司复查,要求该公司自行将新发违建40平方米整改到位,该公司已于当日自行拆除该处建筑。存量违建508.8平方米部分已于2022年1月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质量安全评估报告”,已按省无违建应用场景录入系统规定要求处理,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8日自行将存量违建508.8平方米拆除。被申请人也在调查中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取得土地证(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号),其厂房办公楼已于2014年10月15日取得房权证(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2018年12月10日,该公司在厂区北侧扩建的厂房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建设规模为1207.21平方米;在厂区西侧的2号厂房及配电房、门卫正在申请补办手续,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消防检测机构、设计公司已对补办建筑物提出了整改方案,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已出具房屋检测和消防检测合格报告,并由设计公司出具了拟补办建筑设计方案,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补办条件,正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厂区南侧的临时建筑一也被拆除。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已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临时建筑,该公司也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自行拆除到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只是象征性的拆违,没有针对性的拆违”与事实不符,厂房办公楼也不存在批三层建四层的加层。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某太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信访举报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章建筑问题,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信访答复称,该企业存量违建已于2022年1月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质量安全评估报告”,已按省无违建应用场景录入系统规定要求处理;新发违建40平方米左右,已于2022年6月27日自行整改到位。申请人不服答复内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拆除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处违章建筑、办公楼批三层建四层的违章加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土地证、房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评估区域建筑物情况一览表、照片、地形图、技术报告、测绘成果报告、评估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建筑设计方案等,诸暨市信访局移交函、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须以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举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建筑物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被复议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