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案

2023-12-26 15: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217号

申请人:许某,男,汉族,1×3年×月×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某针织”(企业:某针织品网店)店铺买到的防臭袜子,穿了根本没有效果,经朋友提醒发现该袜子只是普通的袜子,根本没有达到抗菌防臭袜子的标准,欺骗消费者。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不予认可。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上传了消费权益争议事实情况、订单详情、付款凭证及实物照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传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举报某针织品网店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防臭袜子没有防臭效果,欺骗消费者,要求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接举报后,于2022年10月13日对举报涉及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涉案商品包装标识以及相关网页资料。被举报人承认在销售网页商品标题栏中对袜子宣传“防臭”字样没有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10月13日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当日删除了涉及商品标题栏“防臭”文字,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以及被举报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举报所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0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至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且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针织品网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防臭袜子没有防臭效果,未达到抗菌防臭袜子的标准,欺骗消费者。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对该举报情况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等案件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鉴于查明的事实和被举报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图片、涉案商品网页图片及购买记录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商品照片、商品网页截图、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举报材料,在进行相关核查后,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0月17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