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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联络站基本规范
来源:秘书科 发布日期:2023-12-29 15:51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适用范围 

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是指以镇乡、街道为单位设立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其下设的网点称人大代表联络室(以下简称联络室)。

本规范适用于联络站(室)建设与运行的基本要求、建设规范、接待规范、学习规范、活动规范、述职规范、工作保障、质量管理及其他。

二、基本要求 

(一)联络站是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面对面做好人民群众工作的重要窗口、传递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依法开展履职活动的重要载体、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园地、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阵地。

(二)联络站应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推动人大代表履职为工作内容,依法开展人大代表工作。

(三)联络站应积极探索符合新时代特征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推动硬件标准化、制度规范化、活动经常化、联络信息化、实效显性化。

(四)联络站应建立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活动和学习、代表视察调研、代表履职管理、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台账管理等制度。

(五)联络站应推动网上接待服务,通过网站以及短信、微信和客户端,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联络站应优化网点布局,可以在村(社区)、工业园区、专业市场等设立联络室,范围以覆盖一个工作片区或1—2个大选区为宜。

三、建设规范

(一)选址 

1.联络站宜选择在可达性强、位置适中、易于辨识、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房屋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2.联络站宜有独用的场地。当与其他场所合用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3.联络室宜选择在工作片、村(社区)办公场所或其他方便管理并适合开展接待活动的场所。

(二)功能 

1.联络站的建设规模应与人大代表入站开展工作的合理需求相适应,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60平方米,并合理划分联络、接待、学习、展示等功能区。

2.联络室以能实现接待群众功能为最基本的要求,可与相关公共设施联合建设。

3.创造条件,设置与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四个基层治理平台对接的功能区,以更好拓展联络站功能。 

(三)配置 

1.联络站场地与空间的功能配置,应满足人大代表工作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表1规定。

表1:场所与空间配置要求

场地

要 求

联络站

联络室

联络场所

联络站工作人员、入站人大代表配置的工作空间。

联络室工作人员工作空间。

接待场所

满足接待选民(人民群众)活动的使用要求。

满足接待选民(人民群众)活动的使用要求。

学习场所

满足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议事、座谈、会商等多种用途的使用要求。


展示场所

——展墙、展廊或陈列室等;

——展廊可以用建筑物的走廊,也可利用开放式走廊或露天场地。

展墙。

注:各类场地可根据其建设规模、建筑特色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及用品。

2.联络站可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能、任务以及工作特色,调整各项活动场所或空间面积比例。

3.联络站功能分区应明确,可考虑一室多用或多室组合使用的灵活性以及管理的独立性。

4.接待、学习场所应采光充足,温度适宜,保持通风,清洁卫生。

5.接待场地宜设在建筑的地面首层,并考虑老年人、残障人活动需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四)设施 

1.联络站(室)设施配置应安全、实用、有序,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功能正常。

2.联络站(室)应在醒目位置摆放“人大代表联络站信箱”,便于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3.联络站应设置学习档案柜,存放学习资料(人大代表学习所需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和有关文件资料)、活动记录和人大代表“一人一档”履职档案等。联络室应配备必要橱柜,用于存放活动资料等。

4.联络站应配备电脑和一台以上触摸屏、显示屏。联络室视情配置。

5.物品的配置及数量应满足联络站(室)日常工作需要,定位摆放,规范整齐。

(五)标识 

1.联络站(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国徽。

2.联络站(室)的标识标牌应风格规范统一,指示清晰。

3.联络站(室)应统一上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联络站(室)简介、组织机构;

(2)人大代表身份信息,包括照片、姓名、职务、联系号码等;

(3)联络站年度活动计划,包括接待计划、主题活动计划、学习计划等;

(4)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职责,接待工作原则,接待工作方式、受理范围及程序,处理接待问题“四个途径”;

(5)标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联系群众的桥梁、履行职责的平台、学习交流的阵地、听取意见的场所”等。

4.联络站(室)应设置人大代表接待桌牌。

5.联络站触摸屏或显示屏内应储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工作制度、人代会、建议办理、联系选民、代表活动、代表管理、领导关怀等。

6.联络站的历年重大履职成果宜上墙或以手册、图册等形式于联络站醒目位置展示。

四、接待规范

(一)接待范围 

1.联络站应接待的对象为本行政区内选民(人民群众),联络室应接待的对象为选区(片)内选民(人民群众)。

2.不宜接待的事项:

(1)已经或者应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解决的事项;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3)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解决途径或方法的事项;

(4)信访事项。

(二)接待计划 

1.联络站应合理安排日常接待和主题接待,于年初制定和发布当年度接待计划。

2.接待计划应明确接待时间、进站接待的人大代表等信息,主题接待应明确接待内容或主题。

3.接待计划应通过联络站醒目位置上墙、社区宣传栏公示、网站公示等方式向选民(人民群众)公开。

(三)接待时间 

1.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人民群众)每月一次,接待日宜相对固定。

2.选民(人民群众)接待日的具体接待(开放)时间应对外明示。

3.每次接待选民(人民群众)的时间应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四)代表进站 

1.各级人大代表都应按接待计划要求进站接待,领导干部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带头按要求进站开展活动。每人全年进站接待不少于 1 次。

2.接待现场应安排不少于 2 名人大代表,宜按新老结合、层级交叉等原则进行组合。

3.人大代表不能按计划参加的,应提前告知联络站;联络站应进行调整,并向选民(人民群众)说明。

(五)拓展渠道 

1.联络站应建立民情联系员队伍,并指导民情联系员广泛收集社情民意。

2.民情联系员一般在村(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择具有较强参政议政意识、熟悉选区(片)情况、沟通协调能力较强和一定威望的热心人士担任。民情联系员数量视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小选区确定1—2名。

3.联络站内每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固定联系若干名选民代表,开展定期走访活动,听取意见建议。

4.积极开展流动式接待活动。坚持定时定点的固定式联系和不定时不定点的流动式联系相结合,经常性地把联系接待选民(人民群众)的窗口延伸到田间、地头、车间以及选民(人民群众)家中,打通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六)日常接待 

1.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选民(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研判问题的性质和种类。

2.对不属于接待范围的,人大代表应向选民(人民群众)进行解释,并告知、引导选民(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

(七)主题接待 

1.接待主题

(1)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

(2)人大重点工作;

(3)基层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4)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的重大活动。

由党(工)委点题和针对“四个平台”收集基层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的主题接待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接待程序

(1)制订主题接待工作方案;

(2)收集相关资料,掌握与接待主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地的工作情况、相关要求等;

(3)根据接待主题内容确定参加接待活动的人大代表和民情联系员,并要求人大代表和民情联系员有针对性开展调研活动。同时,有目标地联络适当数量选民(人民群众),为接待活动开展做好人员准备;

(4)精心组织主题接待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

3.主题接待活动可邀请与接待主题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

4.主题接待活动也可以与领导干部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站活动相结合。

(八)接待交流 

1.接待交流的主要内容:

(1)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听取选民(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或意见建议;

(3)了解选民(人民群众)诉求,包括希望达成的目标、解决时限等;

(4)沟通解决路径或方法;

(5)告知问题交办处置及跟踪反馈流程。

2.人大代表应与选民(人民群众)或民情联系员充分沟通,详细了解社情民意,对能够解答的问题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3.人大代表接待交流时不应直接处置具体问题。

(九)交办处置 

1.人大代表将接待选民(人民群众)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置:

(1)转交联络站工作人员按规定分类处置;

(2)转为代表建议提出。

2.接待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联络站应将人大代表转交的意见、建议形成处置意见,经镇乡(街道)人大审核后处置:

(1)交办:转交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由负责人签字后,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转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按相关程序处理。

3.办结时限一般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跟踪反馈 

1.联络站应对问题处置进展和效果进行跟踪、督办,首次跟踪应在接待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2.联络站应与选民(人民群众)保持顺畅沟通,及时向选民(人民群众)反馈相关处置信息。

(十一)信息公示 

1.对选民(人民群众)反映的已解决或已反馈的问题,联络站应予以公示。

2.公示内容应包括选民(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待代表、办理时间、办理情况和结果评议。

五、学习规范 

(一)学习计划 

1.联络站应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学习交流,并于年初制定当年度学习计划。

2.学习计划应明确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参加人大代表等信息。

3.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交流全年不少于2次。

(二)学习内容 

1.学习交流活动包括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履职体会、专题讲座、个人自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2.学习主要内容: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4)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5)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制度;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 

(7)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8)关乎经济、社会、民生的重要文件; 

(9)开展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文选资料及代表议案、建议写作知识;

(10)其他应当学习的内容。

3.人大代表应按计划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参与讨论。

六、活动规范

(一)活动计划 

1.联络站应围绕党(工)委重视、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议事议政、视察调研等主题活动。主题活动全年应不少于2次。

2.联络站应于年初制定和发布当年度主题活动计划,明确活动主题或内容、活动时间、参加人大代表等信息。

3.遇重大主题活动时,联络站可适时调整活动计划。

(二)议事议政 

1.联络站应组织人大代表听取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局长·代表面对面”等国家机关负责人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活动。

2.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通报,积极讨论、提出意见。

3.议事议政活动可视情况形成代表建议、意见。

(三)视察调研 

1.联络站应围绕辖区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2.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应形成专门报告或代表建议、意见。

(四)建议处置 

议事议政、视察调研等活动形成的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参照“交办处置”的规定执行。

七、述职规范

联络站应组织开展市、镇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活动,推动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询问和监督。

(一)要求形式

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应向选区选民报告一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可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人大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写出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上交。

(二)主要内容

1.履职的活动和成效。

2.带头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情况。

3.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三)述职程序

1.口头述职

(1)组织好述职会议。述职会议由选民代表参加,选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人大代表向选民代表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3)选民代表发言,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4)由参加会议的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评议;

(5)述职代表表态发言。

2.书面述职

将代表书面述职报告通过适当途径向选区选民公开,并征求评议意见。

3.向述职代表反馈选民代表评议意见,代表对选民提出的评议意见应认真改进落实。

八、工作保障 

(一)人员配备 

1.联络站工作人员由站长、副站长及专兼职联络员组成。

2.联络站站长一般由镇乡(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担任,联络室负责人由镇乡(街道)人大指定副主席(副主任)或人大代表担任。

3.联络室联络员由镇乡(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其他热心于社会服务的人士担任。

(二)资金保障 

联络站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所在镇乡(街道)财政预算。

(三)档案管理 

1.联络站应建立以下档案:

(1)接待记录,包括:

①接待现场填制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人民群众)登记、交办表》;

②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填制的《联络站接待选民(人民群众)汇总表》;

③提出闭会期间建议的,需填制《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代表建议专用表》。

(2)活动(学习)记录,包括:

①《人大代表参加联络站活动(学习)登记表》;

②《联络站活动(学习)汇总表》;

③活动小结。

(3)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应一人一档,做到规范收集、完整整理、富有特色。履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表2内容。

表 2:代表履职档案主要内容

代表

大会期间履职情况

1.出席本级人代会会议情况(出席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情况)。

2.在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会议中的审议发言材料(发言内容)。

3.提交的议案、建议材料(议案、建议内容及承办单位答复,联名提交建议的代表均要归档)。

4.参加其他活动情况(会议其间参加座谈会、专项审议、接受新闻采访的发言材料和新闻报道材料等)。

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1.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镇乡人代会、镇乡(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会议的情况(会议通知或照片等)。

2.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镇乡(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一府一委两院”及所属部门、镇乡(街道)及村(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项监督、专题询问、意见征求等各项活动情况(会议通知或照片等)。

3.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4.参加联络站接待活动情况(接待时间、地点、接待对象、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提出的应对措施、解决落实情况等)。

5.联系选民、开展调研、为民办实事情况(联系选民及反映选区选民意见和要求的情况;有调研课题的,应有调研情况、调研报告、成效等;为民办实事的具体情况)。

6.提交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情况反映的情况(建议内容及承办单位答复及落实情况)。

代表

风采类

在本职岗位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人大代表模范带头作用受到表彰奖励,新闻宣传的情况;参加公益活动、慈善捐款等情况。

自身

建设类

1.参加各类履职培训和政治、业务学习情况(学习资料、体会文章)。

2.向选民述职活动情况(述职报告等)。

说明

1.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的履职档案,应有时间、地点、会议和活动的内容、代表发言和提出意见建议的内容等。如有解决落实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情况的,把解决情况归入。

2.重视收集人大代表履职图片等音像资料。

2.档案资料应由联络站专人或者由人大代表填制,必要时,可对接待、活动现场进行视频、音频记录。

3.档案应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标识明晰,便于检索和追溯。

4.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需长期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以及特种载体等记录和文档,应由专用档案室保存或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5.联络站可将每位人大代表届期内履职档案复制并收集其他资料,制作成精美纪念册赠送人大代表个人留存。

九、质量管理

(一)联络站应进行质量监测和分析,加强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沟通,并持续改进。

(二)联络站应对人大代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提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

(三)联络站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围绕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进行接待质量评价和满意度测评,实现接待服务满意度90%以上。

十、其他

设在街道的人大代表联络站,可结合街道议政会制度,将街道议政会议成员纳入人大代表联络站,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与各级人大代表一并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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