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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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天然气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三、联动公式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 其中:气源综合价格原则上据实确定,存在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非居民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启动条件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月度联动。当月气源综合价格高于或低于基期气源综合价格时,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基期气源综合价格区分为供暖季(每一公历年的11月-12月、下一公历年的1月-3月)和非供暖季(每一公历年的4月-10月),原则上按上游气源单位公布的采暖季或非采暖季天然气暂结价格确定。 五、联动程序 (一)燃气企业在收到上游气源单位供暖季或非供暖季气源暂结价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暂结价和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基期气源综合价格和临时结算价,书面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燃气企业原则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联动申请,同时提供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采购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燃气企业联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出具价格联动确认函。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的原则,可适当控制联动调整幅度。 (四)燃气企业在收到价格联动确认函后及时与用户结算。气源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气源综合价格5%时,燃气企业按照联动后价格与用户按实结算;气源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未达到基期气源综合价格5%时,联动后价格与临时结算价差额部分累计至当期供暖季或非供暖季结束后统一清算。燃气企业与用户就气款结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燃气企业应当在供暖季或非供暖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用户提交调整账单。调整账单应明确清算周期内每月用气量、临时结算价、联动后价格、已付金额、应付金额及结算差额等,待双方审核确认后及时清算气款。燃气企业同时将清算周期内气款清算情况汇总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六、差额处理 因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未足额调整部分的差额,可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分析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做好购气成本和联动价格审核、调整工作。燃气企业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认真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量抄收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参照本通知执行。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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