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浙江老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老鹰半导体光电子器件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 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评文件链接 |
1 | 浙江老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老鹰半导体光电子器件项目 | 诸暨市陶朱街道创业路以东,万旺路以北(创业路地块18-20) | 浙江老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总投资6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购置相关进口及国产设备,形成年产光电子器件2400KK的生产能力。项目分两阶段实施,一阶段建成后,将形成先进光电子器件1200KK/年的产能、一个先进光电子器件研发实验室。二阶段建成后,在一阶段基础上新增先进光电子器件1200KK/年的产能。 | / | 建设单位承诺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将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意见实施项目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业主单位承诺,项目未经环评批复不开工建设。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将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1、废气:G1酸性废气经过酸性废气洗涤塔至25米高DA001酸性废气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G2碱性废气经过酸性废气洗涤塔至25米高DA001酸性废气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二级排放标准;G3有机废气、G6封装废气经过次氯酸钠吸收塔+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至25米高DA003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其中丙酮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二级排放标准);G4-1外延废气经过燃烧+水洗式POU至25米高DA002外延车间废气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满《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中二级排放标准;磷化氢和砷化氢参照《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排放限值,待标准正式发布后按照要求执行;G4-2 ICP 干法刻蚀(基片刻蚀)尾气经过碱喷淋POU+酸性废气洗涤塔至25米高DA001酸性废气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G5-1PECVD尾气(不含砷)经过燃烧式POU+酸性废气洗涤塔至25米高DA001酸性废气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G5-2 干法刻蚀(沉积层刻蚀)尾气经过碱喷淋POU+酸性废气洗涤塔至25米高DA001酸性废气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实验室废气由2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附壁高空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标准。 2、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至诸暨市海东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至诸暨市海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其中氨氮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相关标准)。.3、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出售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噪声:选型上选择低噪声设备;厂区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安装过程中加装隔声垫,采用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东、南、北侧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西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 详见环评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0727112传真:80727112
通讯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58号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