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请求责令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安全评估纸质报告申请复议案

2023-03-28 14: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13号

申请人:何xx,男,汉族,1xx9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来,镇长。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评估纸质报告。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月8日,申请人户位于xx镇xx村xx村的房屋在235国道拆迁过程中被损坏。申请人的妻子宣xx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出具该户房屋的安全评估报告,但被申请人均未出具。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出具该户房屋安全评估纸质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评估纸质报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坐落于xx镇xx村xx。2021年1月,施工单位诸暨xx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涉案房屋损伤。被申请人随即要求施工方对房屋损伤部位(主要是铝合金玻璃窗、不锈钢防盗窗等)进行维修。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墙体损伤部分,被申请人通过矛调中心组织施工方与申请人户在第三方定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并非房屋安全评估机构,也非造成涉案房屋损伤的侵权责任主体,不具有出具房屋安全评估纸质报告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二、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方与施工方因房屋侵权损害事宜产生争议。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乡镇政府对其争议进行过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双方的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份,申请人户位于xx市xx镇xx村xx的房屋在诸暨xx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拆迁施工过程中受损。被申请人曾组织申请人户和诸暨xx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的妻子宣xx曾向被申请人要求提供该户房屋的安全评估报告,亦未果。后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出具该户房屋安全评估纸质报告。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处理意见书、照片、录音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评估报告的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