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xx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的《回复函》申请复议案

2023-03-28 14: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20号

申请人:庞xx,男,汉族,1xx6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路xx幢xx室。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的《回复函》,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回复函》载明:申请人对于xx家居有限公司的举报已收悉。申请人反映:由xx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的“xx11578螺纹”产品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对商品质量、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之涉案产品。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立即展开调查,调查情况如下:1.经调查,“合金筷”的行业定义为以高分子材料和玻璃纤维合成后的材料生产制造而成的,而申请人购买的由xx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的“xx11578螺纹”材质为高分子材料+玻璃纤维,符合行业对“合金筷”的定义,因此不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该公司提供了该款“xx11578螺纹”合金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各项参数均为合格,因此该公司在包装标签上标明质量等级为合格,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予立案。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邮件编号:Xxx8xx9xx3xx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xx家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xx合金筷(螺纹双鱼五彩5双/盒)产品相关问题的举报》等书面材料、购物小票复印件及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等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收到了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安华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EMS快递的署名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的《回复函》及所附《情况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1.涉案产品包装和标签上突出标注“合金筷”、“材质:高分子材料+玻璃纤维,检验依据:GB4806.7-2016”,其“检验依据:GB4806.7-2016”,真实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该标准“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材料及制品”。合金属于金属材料,不属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国务院指示编写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524页对“合金”一词的释义为“由一种金属元素跟其他金属元素或非金属熔合而成、具有金属特性的物质。一般合金的熔点比组成它的各金属低、而硬度比组成它的各金属高”。综上,涉案产品包装和标签上突出标注“合金筷”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极易使消费者混淆其材料来源和产品真实属性,虚假标注,误导消费。2.被申请人《回复函》言及申请人购买的“xx11578螺纹”材质为高分子材料+玻璃纤维,符合行业对“合金筷”的定义,因此不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公司提供了该款“xx11578螺纹”合金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各项参数均为合格,因此该公司在包装标签上标明质量等级为合格,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但申请人经检索,并未发现有“合金筷”的相关国家或行业等专业标准存在。被申请人《回复函》所附的《情况说明》并非出自具有相关名词和术语解释权的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或地方行业组织或机构,却是来源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xx家居有限公司,其证据效力极弱;其《回复函》所附的《产品检测报告》中载有“测试要求(检验依据):GB4806.7-2016”,但“测试要求”并不包含“标签标识”(GB4806.7-20165.2标签标识)相关项目。因此,被申请人《回复函》中“该公司在包装标签上标明质量等级为合格,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的结论,显失公正。

综上,被申请人《回复函》缺乏根本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举报信的内容为“xx家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xx合金筷”。接举报后,被申请人对举报涉及的相关情况展开核查工作,提取了被举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看了举报所涉合金筷外包装标识标注情况,企业提供了案涉产品企业标准、产品检验报告。经过核查查明,xx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的“合金筷”材质为“高分子材料+玻璃纤维”。根据xx家居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合金筷”术语及定义:合金筷,以聚苯硫醚(PPS)、涤纶树脂(PET)为原料,玻璃纤维为添加剂,注塑成型为筷子,相互碰撞有类似金属敲击的声音。企业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通过百度百科查询,“合金筷的定义”,合金筷采用的是由高分子材料“聚苯硫醚(PPS)”和“玻璃纤维”合成后的材料生产制造而成的。根据以上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其生产的筷子上标明“合金筷”字样,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形,标注“合金筷”字样不存在违法行为。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1月25日以《回复函》的形式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邮政EMS寄送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存在多处日期错误,本机关查明如下: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件,举报xx家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xx合金筷(螺纹双鱼五彩5双/盒)产品相关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并奖励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信后,对该举报情况展开相关调查。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涉案《回复函》。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函》,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件、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回复函》及所附《情况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节录打印件、《现代汉语词典》524页对“合金”释义打印件、标准库对“合金”的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信封及举报内容、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金筷”企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合金筷”外包装情况、“百度百科”合金筷定义、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函、交寄函件物流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举报信后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了相关调查,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及涉案《回复函》送达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